《忠誠協議》是否有效?

1、一方在受脅迫、欺騙情況下籤訂的夫妻忠誠協議無效。夫妻忠誠協議是夫妻雙方在婚前或者婚後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約定,兩人要對家庭、配偶、子女等有道德感和責任感,同時規定違背約定時承擔支付賠償金或財物責任。但是如果一方是在受脅迫、欺騙情況下籤訂的,比如當事人是在被捉姦時迫於壓力而簽訂的協議,由於違背了當事人的意願,很難獲得法院的認可和支持。

2.夫妻忠誠協議中約定的賠償數額不應過大。《合同法》第2條規定婚姻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以忠誠協議不能直接適用合同法關於違約責任的條款。不過有的法院會將忠誠協議中的賠償條款認定為對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一種約定,從而支持賠償請求,不過約定的賠償金額不能過高,如果明顯超出當事人的收入水平,賠償後影響到當事人的正常生活,就可能屬於顯失公正,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3.能否以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為由起訴?根據規定,單純以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為請求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法院會裁定駁回起訴。但如果有證據證明一方有過錯,比如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對此,法院一般會向原告釋明是否變更訴訟請求,原告可以請求賠償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害賠償金。


《忠誠協議》是否有效?

法律規定

《婚姻法》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條 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民法通則》

第五十八條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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