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當事人不出庭怎麼辦?

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一般是指:

● 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 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 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 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解讀

1.離婚案件原則上本人必須出庭。一般來說,在民事案件中,訴訟當事人全權委託了代理人,本人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但由於離婚案件十分特殊,即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否同意離婚以及財產的分割處理,涉及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必須由當事人真實表達意思,法院才好依法處理,而且法院還要進行調解,只有在調解無法和好的情況下才判決。如果本人不參加法庭審理,法官往往無法查清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等實質性問題。所以,離婚案件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必須本人出庭。如果確實存在特殊情況無法出庭,比如出國或者生病了可以事先寫好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屆時由律師交給法院。

2.離婚案件能否全權委託律師代為處理?答案是否定的。離婚訴訟案件直接涉及當事人的人身關係,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法院判決離婚與否的一項重要因素。而夫妻感情變化微妙,即便是有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無法體會和準確地表達當事人在特定環境下的意志變化。所以,雖然在一般民事案件中可以特別授權,但在離婚案件中只能一般授權,委託代理人只能以委託人的名義參加訴訟活動,代收法律文書,但不能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不能代為進行和解。對於特殊情況下,確實無法出庭的,當事人可以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但自己對婚姻的態度必須親自向法院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

3.原告明知被告下落而不提供給法院被告信息如何處理?有的原告明知被告的下落,但為了達到其個人離婚的目的而故意不提供被告下落,而法院對被告是否下落不明缺乏有效的實質性的審查,這導致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無法查清,而且事後被告一旦出現常常對判決結果持有異議。所以,法院一般對缺席判決非常慎重,會要求原告提供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情況及證明,子女關係方面的證明材料等,充分了解雙方的各種情況,避免有人鑽法律的空子。


離婚案件中當事人不出庭怎麼辦?

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七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實的原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二百三十五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屬於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屬於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缺席判決。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拘傳其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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