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將財務外包,原來的財務人員要辭退嗎?


公司將財務外包,原來的財務人員要辭退嗎?

基本案情

小李是某公司的財務,因公司經營戰略的變化需裁撤財務部,將該業務外包給其他公司,因此,小李的原工作崗位不再存在。公司提供幾個崗位供小李選擇,且不改變工資待遇及崗位級別,但小李不同意調崗,雙方未協商一致,公司在向小李付經濟補償金和一個月代通知金後解除與小李的勞動合同。

請問公司這樣做合法嗎?


公司將財務外包,原來的財務人員要辭退嗎?

律師點評

用人單位在經營管理中,有權根據其公司的自身情況,對公司的經營方針、業務方向以及職能部門進行調整。公司在撤銷財務部後,在維持工資待遇和崗位級別的情況下提供崗位由小李選擇,小李不接受調崗,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因此,在本案中,公司在向小李付經濟補償金和一個月代通知金後解除與小李的勞動合同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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