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以舉報公司違法行為要挾公司給提成,公司如何應對?

一企業諮詢:我公司有一員工想辭職,對公司發的銷售提成不滿。與公司未談攏後,私下獲取了公司一些財務賬目資料。現找公司再次談判,稱如果不按照他的要求結髮獎金,就去稅務舉報公司偷稅漏稅。如果我公司確實存在偷稅漏稅行為,員工以舉報、投訴違法行為為要挾,我公司能報警嗎?能追究員工什麼樣的責任?

德律師回答

勞資關係一直是企業與勞動者共同關注的問題,如何平穩的建立與終止勞動關係,是企業與員工都需要掌握的技能。對於企業和員工來講,雙方都享有法定情形下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如何正確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終止勞動關係,才是避免勞動爭議發生的有效方式。

員工以舉報公司違法行為要挾公司給提成,公司如何應對?


從員工的角度講解除勞動合同可以有三種方式

其一,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與企業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就相關工作、報酬等談好條件,就可以終止與企業間的勞動關係。

其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員工處於試用期,提前3天通知即可。

其三,如果企業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中規定的情形,員工可以單方面直接通知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並要求企業支付一筆經濟補償。

當然,無論是員工選擇哪一種方式解除與企業的勞動合同,均需要履行辭職後應盡的義務,即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同時相對應的,企業也要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同時向員工支付其應得的工資,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實踐中,即使相關的法律法規對解除勞動合同作了詳細規定,但依然不能阻止勞動爭議案件的頻發。本題實質上就是一起員工與企業因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報酬而發生的爭議。

本案中,員工與企業因為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無法通過協商解決,遂採取舉報違法行為的方式謀求其覺得應得的銷售提成。


員工以舉報公司違法行為要挾公司給提成,公司如何應對?

此案中,有兩個焦點問題:

1.員工謀求的銷售提成按照公司規定是否是其應得的?

2.員工舉報企業偷稅漏稅要錢的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

問題1,該員工謀求的銷售提成是否是其應得的。

回答這個問題,要看公司關於銷售人員拿提成是怎麼規定的,如果按照公司規定,員工辭職時所謀求的銷售提成符合公司規定,那麼該員工所謀求的銷售提成就是其應得的。反之該員工謀求的就是屬於公司的財物,具有不法佔有公司財物的目的。

問題2,員工舉報企業偷稅漏稅要錢的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

所謂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數額較大的公私錢款的行為。其威脅、要挾的方式和內容可以多種多樣,包括並不限於以揭發、張揚被害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要挾。本案中的員工實施了要挾公司的行為,不管其是通過言語、行動、電話或書面的方式,還是直接告知公司負責人等方式來實現的;此外,即便公司確實存在偷稅漏稅的違法行為,員工若要挾公司不給錢就向有關部門舉報,仍舊構成敲詐勒索行為,這與舉報的行為是否是違法行為無關,這只是一種要挾公司的手段或方式。但是否最終認定為敲詐勒索罪,還要看該員工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公司財物的目的,而這就與問題1的認定息息相關,如果員工舉報公司偷稅漏輸謀求的是正當權益,則該行為雖然是屬於通過威脅或要挾的方式索要財物,但是鑑於公司與員工存在糾紛,且員工要求支付的款項也是針對此糾紛而提出的金額,即便雙方針對金額大小存在爭議,也是雙方對於事實及法律的認知產生的分歧,應當通過民事途徑來處理,因此不構成非法佔有,也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員工以舉報公司違法行為要挾公司給提成,公司如何應對?

在此案中,公司如何應對,才能使自己的損失最小化、利益最大化,儒德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們認為,員工威脅公司不給錢就向有關部門舉報偷稅漏稅的違法行為,面對這種激進的員工,首先要穩定該員工的情緒,採取協商的方式,達成協議,妥善解決此問題,畢竟公司本身就存在偷稅漏稅的違法行為。為了避免損失更大,私了是一種可取的方式。同時,公司要注意員工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若構成此罪,可以通過報案的方式來維護公司之正常經營及合法權益。公司在收集證據時應注意:若員工通過短訊、微信或電子郵件方式進行的,公司應當注意保存相關原始信息。若通過電話、當面溝通的,應當進行錄音、錄像,以免被認定為證據不足。

當然,作為以法律為信仰的律師,我們以維護客戶合法權益為中心,真誠地建議企業依法納稅,妥善處理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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