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路上發生工傷,對方賠了誤工費,公司還要給工傷期間工資嗎?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那如果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構成的工傷,比如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或工作原因受到他人傷害,第三方已經支付了“誤工費”,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工傷員工停工留薪期工資嗎?

下班路上發生工傷,對方賠了誤工費,公司還要給工傷期間工資嗎?

【案例解析】第三人侵權工傷, 停工留薪期工資與誤工費能否兼得?

小周2015年10月入職M紡織公司,2018年7月某日,小周下班騎摩托車回家,途中被張某的電動車撞倒,兩人都受了傷。

經過交警部門的認定,認定張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小周負次要責任。

經過交警部門的調解,並且張某也受了傷,小周同意張某賠償誤工費、營養費等共計3800元達成調解。

因為沒有繳納社保,並且小周已經獲得了張某的賠償,紡織公司沒有給小周申請工傷認定。

事後小周自行到人社局申請認定工傷,被認定為工傷後有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認定小周的傷殘等級為十級。

2019年4月,小周到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紡織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賠償以及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7028元。

仲裁委審理後支持了小周的仲裁請求。

對於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以及工傷待遇賠償結果,公司沒有異議。但公司認為小周已在交通事故中得到誤工費賠償,公司無需另行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故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現行法律並未禁止工傷職工同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和人身損害賠償。停工留薪期工資和誤工費分屬工傷保險待遇和人身損害賠償,性質不同,互不替代,遂判決M紡織公司向小周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7028元。

下班路上發生工傷,對方賠了誤工費,公司還要給工傷期間工資嗎?

目前,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傷、因工外出途中事故工傷以及工作原因受到第三人侵權傷害工傷等情形下,引發的關於誤工費的糾紛很多,雙方當事人對於停工留薪期工資與誤工費能否兼得的問題時常發生爭議。

《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均未規定停工留薪期工資與誤工費不可兼得。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法〔2016〕399號)第10條明確,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並構成工傷,侵權人已經賠償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除醫療費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由此可見,停工留薪期工資不屬於醫療費用的範疇,故即使工傷職工已經獲得第三人賠付的誤工費,也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

下班路上發生工傷,對方賠了誤工費,公司還要給工傷期間工資嗎?

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員工能否“被迫離職”,並要求經濟補償?

停工留薪期是勞動者因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並保持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的期間,用人單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是基於勞動者因工傷或患職業病而暫停工作的事實,不以勞動者提供勞動為對價,在性質上等同於“誤工費”。而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對價。

其次,停工留薪期工資在勞動者治療終結之前,其支付的標準、期限本身處於不確定狀態,需要司法機關進行裁判,用人單位在此之前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並不存在主觀惡意。

相反,勞動法律、法規對勞動報酬的支付規定有明確的標準及週期,如無特殊理由,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其主觀上存有惡意。

由此可見,停工留薪期工資屬於工傷保險待遇,並非勞動報酬,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依法不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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