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係戶”律師能不能用

“關係戶”,基本解釋是,在經濟活動等交往中,為了各自的利益,互相承諾,為對方提供方便和好處的單位或個人,引證解釋是,在工作或其他方面的交往中,相互可以得到某些利益或某種便利條件的單位或個人。

那這個關係戶律師,該如何理解呢,一般解釋是,朋友、親戚、客戶,或者某個領導、官員等,所介紹的律師,這個律師,或者是他們自己的律師,或者他們也只是僅僅認識,或者他們很熟悉,或者是他們的朋友、親戚、客戶,等等,不一而足。

而這個關係戶律師,與介紹他來的這個關係,究竟是什麼樣的關係,有沒有利益的因素在裡面,卻很難判斷,沒人會告訴我們,我們也無從查知,更無法證實。

而如果我們恰恰有法律方面的需求,而又湊巧有關係戶律師的存在,這個時候該怎麼辦,是用這個關係戶律師呢,還是不用這個關係戶律師呢!這個問題實在是頗費思量的問題。

請律師,它跟購買其他的產品或者服務不太一樣,律師所提供的是看不見摸不著的抽象的法律服務,這個法律服務的質量和水平究竟怎麼樣,也不是容易判斷的事情。尤其對於一個法律門外漢來說,更是千難萬難的事情。

因此,在現實生活中大家請律師,多數是基於信任才會請某個律師。而跟一個陌生的第一次見面的律師,顯然很難那麼快就產生信任。於是乎,通過某種“關係”而來的律師,因為中間有這層“關係”的存在,自然無形之中就有某種信任的存在。

也所以在現實生活中,大家更傾向於聘請關係戶律師,這樣,就感覺會放心一點,不會所謂會被律師“騙”,至少在心裡上會放心一點,覺得總比外面隨便認識的律師,或者網絡上所找的律師靠譜。

客觀來說,關係戶律師一般會比較靠譜,畢竟中間有這層“關係”在,怎麼著也比完全一點都不認識的律師,要好一點。既然“關係”把這個律師給介紹過來,衝著這份莫名其妙的信任,心裡面也會踏實些。

但凡事都有例外。關係戶律師中的這個“關係”,他不一定對這個律師有全面的瞭解,包括他的能力、水平,包括的人品、責任心,等等。尤其,那種泛泛而交的關係,不可能給我們帶來無論哪方面都靠譜的律師。

還有一種也不得不說的情況,倘若這個關係戶律師與介紹他來的關係,存在著某種利益上的千絲萬縷的關係,那對於我們來說,則更加“兇險”,因為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我們這些有法律需求的人,成為“待宰羔羊”、“案上魚肉”,只能不幸而悲哀的“任人宰割”了。

而且,通過某種“關係”而來的律師,我們決定用不用這個律師,這也是我們自己的事情,沒有人會為這個事情提供擔保,擔保這個律師能力、水平過硬,擔保這個律師人品槓槓的。

所以,最終為我們用這個律師的後果買單的,只能是我們自己。千萬不要以為,誰誰給我介紹的律師,他要負責任的,誰誰是經理是董事長,他介紹的律師一定靠譜,誰誰是官員,他認識的律師肯定不會差,那可就太天真無邪爛漫可愛了。

總而言之,對於有法律需求的人,就像我在另外一篇文章當中所說,不管是從何種渠道而來的律師,我們一定要擦亮眼睛,多接觸一些律師,多聽聽他們對案件案情的分析,多聽聽他們對自己所遇到的法律問題解決方案及可行性的分析,多做比較和鑑別,最後再做綜合權衡,擇優選擇合適自己的律師。

要告誡我們大家的是,一定要記得的一個鐵律是,這個社會,對我們的利益最懂得,也最關切的人,唯有我們自己。別人呢,他們或者不懂得,或者不關心,或者至少沒那麼關心。不要覺得人情淡漠,這其實才是正常的市場經濟社會。也許等到了共產主義社會,就不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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