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業境外間接轉讓股權,具體應徵收稅收的稅種和稅率分別是什麼?

餘仲文


我國稅法界定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的標準是:

第1步:該企業是否在中國註冊。如是,則為居民企業,如不是,則:

第2步:判斷該企業實際管理機構是否在中國境內。如是,則為居民企業,如不是,則為非居民企業。

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存在源泉扣繳、彙算清繳、核定徵收三種不同方式。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稅計算應當按照如下公式進行: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股權轉讓所得×稅率 =(股權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成本)×稅率

股權轉讓所得的計算

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應僅限於扣除財產淨值,而對於未分配利潤或盈餘公積等留存收益不再允許扣除。《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國稅函[2009]698號文的具體規定與國稅函[2010]79號文中股權轉讓所得不得扣除未分配利潤及留存收益的規定是一致的。

適用稅率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4條第2款、第27條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1條規定,對於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條件的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則可以減按1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繳稅方式與時間

根據非居民企業在境內是否設有機構、場所,對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的非居民企業的所得稅主要採用源泉扣繳的方式,對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的非居民企業,應視其企業會計賬簿的實際情況採用彙算清繳或核定徵收的方式。

納稅申報義務的區別

(1)非居民企業將所持境內股權轉讓給境內居民企業 根據國稅發[2009]3號文第3條的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轉讓財產所得,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同時,境內購買此項股權的居民企業還應當按照國稅發[2009]3號文第4條、第5條第1款、第18條的規定到稅務機關進行相關報備。 國稅發[2009]3號文第7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業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財產轉讓所得時,應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企業所得稅。本條即明確了居民企業應儘量以履行扣繳義務在先,以免承擔法律責任,帶來不必要的損失。此外,根據國稅發[2009]3號文第15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非居民企業應於扣繳義務人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之日起7日內,到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2)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 根據國稅發[2009]3號文第15條規定,股權轉讓交易雙方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應協助稅務機關向非居民企業徵繳稅款。因此,此種情況下,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不負有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義務,但應協助稅務機關向非居民企業徵繳稅款。根據國稅發[2009]3號文第5條第2款規定,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在依法變更稅務登記時,應將股權轉讓合同複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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