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應承擔什麼樣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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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定義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設工程後,經發包人同意將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幾部分工程,再發包給其他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人,與其簽訂承包合同項下的分包合同的行為。

建設工程分包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建築法》第29條第2款同時規定:“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這裡所謂連帶責任是指,對分包工程發生的違約等責任,建設單位既可以向分發包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分承包人請求賠償,分發包人或分承包人進行賠償後,有權利根據分包合同對不屬於自己的責任賠償向另一方追償。當然,如果建設單位的過錯導致分包合同不能履行給分包人造成損失,則分承包人只能向分發包人請求賠償;分發包人賠償後,有權根據總包合同向發包人追償。

建設工程勞務分包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工程勞務分包的發承包雙方實質上是特定勞務內容的承攬關係。在工程質量上,勞務分包人並不共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勞務提供人不對工程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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