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公路部門去行政化改革後,由於喪失了行政執法這一重要管理手段,因此在維護管養線路路產路權方面更加處於不利地位。今天小鹿君推薦的這篇經驗文章對做好交通執法體制改革後公路養護管理工作有很強的指導意義和現實意義。希望積極探索研究改革後與交通綜合執法、公安交警等部門聯動機制創新,以及工作職能邊界的劃分和工作聯繫的方法。做到各盡其職、各負其責,維護好公路基礎設施的安全,確保路產路權不受損害。進而從中總結經驗,汲取教訓,並在全系統共享,走出一條行之有效的公路養護巡查新路。
2020年4月10日17時20分,南通市公路事業發展中心通州分中心平潮養護巡查組組長馬忠餘在下班途中發現吉九公路136K+600米處左側路面大面積泥土汙染,嚴重威脅了公路安全暢通,立即通知值班人員趕到現場處置,同時聯繫施工方負責人立即停止裝運,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方法促使施工方認識到風險點、危險源及其危害性,於深夜11時前採取“建便道不讓泥土帶入路面”的方法徹底消除了公路通行的安全隱患,避免了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讓此項農田復耕的“利民”工程真正做到了復工復產和公路通行安全兩不誤。
據馬組長介紹:吉九公路為原204國道,是連結南通主城區與平潮鎮區的唯一通道,事發時屬於人流、車流的高峰期,公路路面被汙染長為50米、寬為4米,面積約200多平方米,揚塵影響了行人視線,極易發生非機動車滑倒、機動車制動系統失靈等交通事故。經瞭解,汙染事件系平潮鎮雲臺山村15畝土地2000立方米回填復耕工程運土造成。原因是土方回填過程中,運輸車輛密封不嚴實、未全覆蓋,且有輪胎夾帶泥土上路導致汙染。預計工程將在三個晴天內完成。
據筆者調查瞭解,公路部門遇到此類案件,有四種處置辦法可選擇。
一是聯動交通綜合執法部門進行執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或予以罰款的行政處罰。困難是交通綜合執法人員已過下班時間,等他們集合趕到現場,恐會耽誤汙染處置。
二是向公安部門報警,由交警部門立案對肇事人員及車輛進行處理。難處是現場沒有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恐難立案處理,即使行政處罰後還是會移交給公路部門處理。
三是通知養護企業組織人員進行清除。問題是養護企業一次性將路面汙染清理了,風險點和危險源沒有消除,還會繼續汙染公路,結果是增加了養護職工的勞動強度。
四是公路部門直接要求責任方承擔行政責任。這種方法在未改革前相當可用(因為路政和公路是一家),但在交通綜合執法體制改革後,公路部門已無行政處罰權,只能要求責任方承擔民事責任,責任方在配合上會大打折扣,甚至於不予配合。
那麼,公路部門就此束手無策嗎?事後,筆者聯繫了馬組長,他介紹說:對於這個問題,通州公路分中心曾經研究、討論過處置預案。此次採取了“安全責任告知”+“服務指導監督”的方法來解決的。
“安全責任告知”就是找到企業負責人,向其宣傳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同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理念。在該起汙染公路事件處置過程中,首先是將汙染現場用圖像資料進行收集,便於日後追究民事責任,或移交執法部門處罰;其次,就是向企業主告知責任所在,以及當前國務院安全督導的嚴肅性和高標準,使其意識到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民事和刑事後果,從而增強消除隱患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服務指導監督”就是指導企業如何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如何開展風險識別和危險源消除。在該事件中,馬組長自始至終指導施工方“應該怎麼做和如何做了放心”,督促施工方增修了30米臨時便道、配備了水車對運輸車輛所產生的泥土夾帶進行沖洗,並派人加強夜間進出口路段巡查和現場保潔,確保路面乾淨、車輛進出安全。
據馬組長說:此工作方法首次使用就收到良好效果,很受啟發。
一是公路部門遇事要不能退縮。交通體制改革後,公路部門雖然沒有了處罰權,但維護好公路路產、保障好公路安全暢通必須要積極作為;
二是公路人員要不斷創新思維。不能侷限於只將養護企業作為監管對象,而是要把自己放在公路路產保護者的位置上,監管所有侵害路產的行為人,通過學習、熟悉和運用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及時把事件處置在萌芽狀態;
三是公路人員始終要保持收集證據的習慣。要以執法部門作為保障後盾,不管在何時何地,首先就是通過影像資料將現場進行固定,確保在協商手段不行情況下,後期運用行政或訴訟手段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