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實務(三):股東會決議撤銷糾紛

公司法實務(三):股東會決議撤銷糾紛

公司決議撤銷糾紛,是股東之間進行公司控制權爭奪所採用的常見方式。公司召開股東會,要遵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的程序性規定,若公司不按規定召開股東會,則可能會被公司的股東提起決議撤銷糾紛的訴訟,令公司面臨已登記的股東會決議被撤銷的風險。

一、案情簡介‍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資設立北京A有限公司,甲為大股東(持股比例60%),乙(20%)、丙(20%)為小股東,公司董事長由甲擔任,乙、丙任董事。公司經營多年之後,三位股東之間產生矛盾。5月1日,甲安排公司員工,以董事長的名義向乙和丙發出了召開股東會的通知,通知各股東在5月15日參加股東會,會議內容包括,重新選舉董事等。乙和丙收到通知後就議題反饋了書面意見,但沒有按時參加股東會。5月15日,公司召開股東會罷免了乙的董事職務,重新選舉了丁為董事,並作出了股東會決議。乙對該決議不服,遂作為原告,起訴北京A公司,要求法院撤銷該股東會決議。

二、訴辯理由及爭議焦點‍

原告起訴的理由為:股東會的召集應當由董事會召集,該次股東會是由董事長召集的,召集程序違法;會議通知應當提前15天發出,該次股東會只提前了14天,召集程序違法。

北京A公司抗辯理由為:股東會的召集,是由董事長代表董事會召集的,會議通知是提前15天發出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的規定,不應被撤銷。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5月1日股東會的召集程序是否違反《公司法》的規定。

三、裁判理由及結果

裁判理由:股東會的召集程序雖然存在瑕疵但沒有影響多數意思的形成,沒有妨礙原告公平參會並獲知作出意思表示所需要的信息的權利,因此屬於輕微瑕疵。且該決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通過,即使原告參會並持反對意見,也不會對決議結果產生實質影響。因此,該股東會決議不存在可撤銷情形。

裁判結果: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四、律師分析

公司決議撤銷糾紛,適用的法律法規主要是《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及《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四條。判定股東會決議是否應被撤銷的標準有兩點:一是股東會決議是否存在被撤銷的法定理由;二是股東會的瑕疵程度是否屬於輕微瑕疵。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股東會決議被撤銷的法定理由只能是:(1)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2)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具體到本案案情:(1)股東會是董事長召集, 而非董事會召集;(2)會議通知是在召開前 14 天而非 15 天發出的。股東會的召集程序存在兩點瑕疵。

但是,《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四條規定,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會議召集程序或者表決方式僅有輕微瑕疵,且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體到本案,公司提前 14 天發出通知已經保證了股東獲知會議信息並準備參會的時間,該案中的程序瑕疵屬於輕微瑕疵,且原告持股比例較小,表決結果不會因原告參與而發生實質變化。因此,法院最終沒有支持原告撤銷股東會決議的訴求。

五、防範建議‍

股東會決議撤銷的法定理由主要是程序問題,可以提前規避。建議有限公司平時召開股東會時,規範程序,減少不必要的訴訟風險,重點注意:(1)會議的召集人應是董事會,而非董事長個人或其他機構;(2)會議的通知時間,應至少提前15天,公司章程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3)會議的議題提前確定,並寫入會議通知,儘量避免開會過程中臨時增加議題;(4)會議的主持人為董事長,董事長不能主持或不主持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多數董事推選1名董事主持;(5)表決方式為股份多數決;(6)會議記錄作出後,請全體參會股東簽字確認;(7)及時形成股東會決議並向工商部門進行登記備案。

結論

鑑於公司決議撤銷糾紛,是股東之間爭奪控制權的常見方式,因此,熟悉並加以利用該方式,有助於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作為公司來講,熟悉股東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規範地召開股東會,可以預防不必要的訴訟風險;作為股東來講,如果發現股東會作出損害自己利益的決議,可從股東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入手,請求法院撤銷該股東會決議。


附相關法律規定:

1.《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2. 《公司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3.《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四條

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會議召集程序或者表決方式僅有輕微瑕疵,且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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