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3歲以下幼兒托育機構設立基礎場地及人員要求有哪些?

1.舉辦托育機構需提交哪些材料?

申請舉辦托育機構,需提交以下材料:

(1)舉辦者資格證明;

(2)場地證明,自有場所的,應當提供房屋產權證明,租賃場所的,應當提供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協議;

(3)利用房齡20年以上的既有建築提供托育服務的,須提供通過房屋結構安全檢測的證明文件;

(4)由區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證明文件;

(5)由區級及以上衛生計生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托育機構衛生評價報告》;

(6)由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7)從業人員資格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健康證明、從業資格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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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托育機構在選址、建築設計上有哪些要求?

托育機構在選址、建築設計等方面均應遵循以保障安全為先的原則。

托育機構在選址上要符合下列要求:

(1)地質條件較好、環境適宜、空氣流通、日照保障、交通方便、場地平整乾燥、排水通暢、基礎設施完善、周邊環境適宜、鄰近綠化帶、符合衛生和環保要求的宜建地帶;

(2)避開可能發生地質災害和洪水災害的區域等不安全地帶,避開加油站、輸油輸氣管道和高壓供電走廊等;

(3)不得與公共娛樂場所、集市、批發市場等人流密集、環境喧鬧、雜亂或不利於幼兒身心健康成長的建築物及場所毗鄰,遠離醫院、垃圾及汙水處理站等危及幼兒安全的各種汙染源,遠離城市交通主幹道或高速公路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衛生、防護標準的要求。

托育機構建築面積不應低於360㎡(只招收本單位、本社區適齡幼兒且人數不超過25人的,建築面積不低於200㎡),且幼兒人均建築面積不低於8㎡;戶外場地符合《託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JGJ39)的,幼兒人均建築面積不低於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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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托育機構的從業人員有哪些要求?

人員基本條件方面,托育機構的從業人員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品行良好,身心健康,熱愛兒童,熱愛保育工作。托育機構負責人應具有政治權利。

人員配備標準方面,托育機構應當配備育嬰員、保健員、保育員、營養員、財會人員、保安員等從業人員。收托幼兒數應與從業人員之間保持合理比例,每班應配育嬰員和保育員,且育嬰員不得少於1名,2-3歲幼兒與保育人員的比例應不高於7∶1,18-24個月幼兒與保育人員的比例應不高於5∶1。

人員資質要求方面,托育機構專職負責人應當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同時具有教師資格證和育嬰員四級及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有從事學前教育管理工作6年及以上的經歷;育嬰員應當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並取得育嬰員四級及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保健員應當具有中等衛生學校、幼師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經過本市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並考核合格;保育員應當取得保育員四級及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保健員、營養員等托育機構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關鍵環節操作人員應當取得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考核合格證書;保安員應當由獲得公安機關頒發的《保安服務許可證》的保安公司派駐,並應經公安機關培訓取得《保安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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