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在遇到下列十五種情形時
或可直接開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佩帶使用槍支規範》的規定,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開槍射擊:
一、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
五、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六、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八、結夥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九、聚眾械鬥、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兇或者脫逃的;
十二、劫奪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後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行為人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開槍射擊的其他情形。
警察蜀黍提醒:
問:警察有權對路人進行盤查嗎?
答: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九條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注意,這裡是有嫌疑,壞人不可能在臉上打標籤,所以警察蜀黍為了大家的安全,憑職業敏感,遇到有懷疑的人,或者為了尋找犯罪分子,是可以對路人進行盤查的。
問:警察執法需要出示證件嗎?警察有執法證嘛?
答:警察在一般情況下,身著制服、佩帶警銜、警號,並不需要出示證件,但如果被執法者要求,或者便衣情況下執法時,是需聲明並出示證件的。注意,這裡的證件指的就是警官證,對於我們常見的警察(某些行業警察除外),是沒有所謂的執法證的,對於網上所說的所謂的警察執法證,其實是警察執法資格等級證書:《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資格等級證書》,翻開執法證,在注意事項第一條明確寫著“證書只限公安機關內部使用,不作為對外執法的身份證件”。
所以,那些當街索要和質疑警察拿不出執法證,並憑此抗法的人,和質疑警察沒有英語四六級證書就不能執法的愚蠢程度是一樣的。
重申一下,警察只有警官證,沒有執法證。只有警官證~ 警官證~!!
問:便衣警察有執法權嗎?
答:有!警察在便衣情況下可以執法,但需聲明身份並出示警官證。
問:警察對路人進行盤查,要求出示身份證件,檢查隨身攜帶物品是否侵犯私權利?
答:只要是正常執法,就不算侵犯私權利。因為這是法律所賦予警察的權力,也是他們的工作職責。
問:如果不配合警方執法會怎樣?
答:辱罵執法警察,會被直接拘留。妨礙執行公務,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人民警察法》第35條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屬於妨礙執法民警依法執行職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對於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說法律和理論估計有人不愛看,那就舉例子吧。
江西撫州,兩男子在交警查處其違法行為時惡語相對,並煽動圍觀群眾情緒,警方兩人依法刑事拘留。
北京,一女子在首都機場航站樓內拒絕配合民警工作,且攻擊辱罵民警,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黑龍江齊齊哈爾,李某因瑣事與妻子發生爭執,並砸壞自家窗戶玻璃,在民警處警中又手持木棒毆打民警,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珠海,司機陳某駕駛小客車在橋面上違停被查處,陳某、王某夫婦對交警大打出手,夫婦兩人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湖北浠水,倆兄弟在民警處置一起交通事故時,拉扯毆打處警民警,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被刑事處罰,會有什麼後果?
判刑蹲監獄什麼的,就不說了。最嚴重的後果,如果被刑事處罰,是會留有案底的,你以後找工作,你的孩子以後找工作、考公務員、參軍什麼的,就別想了。
在中國,民權意識有所增強是件好事。個人也好,民族也罷,盲目服從管理、缺乏思辨精神,終究會被淘汰。但大家也要看到,只重視民權和私權,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不考慮大環境,社會是會產生“畸形”的。
就拿配合警察執法這個話題來說,許多人對此心生疑問,其實內心都是一個想法:“警察你憑什麼管我?”。
小時候常聽家長說“警察叔叔是抓壞蛋的”。長大後,知道警察不僅負責抓壞蛋,還要為人民服務,心中一片瞭然。
在普通人心中,壞蛋就是殺人、放火、搶劫、偷東西,至於過馬路闖個紅燈,酒後開個車,自然是不能算在內。於是乎,當有人犯點“小錯誤”被警察找到時,又或走在街頭被警察莫名攔下來盤問時,心中下意識的就會想“我又不是壞蛋,你們要幹嘛?這哪裡是為人民服務,這是侵犯人權!”
對於警察來說,他們眼中沒有好人和壞蛋,有的只是守法和違法。只要在職責範圍內,不管對方是觸犯了刑法還是治安法,都要進行執法。站位不一樣,考慮的自然不同。
仔細想想,諸如搶劫、盜竊、殺人、放火的犯罪嫌疑人,他們在被警察抓捕的時候,有誰讓警察出示過工作證?不都是能跑就跑?
在幫助群眾擺脫困境之時,有誰讓警察出示過執法證?不都是恨不得上去就抱大腿?
在主動找到警察尋求幫助的時候,又有誰質疑過他們的執法資格?
為何當自己成為接受盤查或執法對象的時候,就開始質疑起對方的資格呢?所以說,人啊,都是有兩面性的。
人性本是趨利避害,這無可厚非。可是不要忘了,當我們在享受法律給我們的保護時,也要付出相應的義務,比如配合警察執法。與其質疑警察有無這個資格、那個資格,不如自己多問問度娘。真的遇上了突發情況,也好從容應對不是?
來源:德邦追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