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法院發佈疫情期間跨境貿易業務往來風險提示

東莞法院發佈疫情期間跨境貿易業務往來風險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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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小時前 ·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plus客戶端官方賬號

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仍在肆虐,世界衛生組織已經將疫情認定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世衛組織雖然強調不建議實施旅遊和貿易限制,但對於東莞廣大企業特別是外貿企業來說,此次疫情無疑是一個重大考驗,如何繼續履行合同面臨諸多不確定因素,已訂立的外貿合同更是風險重重。為幫助東莞企業妥善應對疫情期間潛在法律風險,減少企業在疫情期間或疫情結束後遭受經濟糾紛,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發出《東莞企業跨境貿易業務往來風險提示》,供全市企業參考,以期做到早識別、早處理、早規避,減少或者避免經濟損失,順利度過難關。

以下為提示全文:

針對疫情期間,企業有可能面臨的跨境貿易潛在風險,為東莞民營企業健康發展提供堅實的司法支持和優質的司法服務,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向東莞企業涉跨境貿易提出如下法律提示:

1.假如有境外買家以我國目前的新冠疫情為由要求取消貿易合同,若所涉的貿易合同已經在履行當中,我院建議如下:

第一,企業首先積極與客戶進行溝通,就合同是否繼續履行雙方協商一致。

第二,若無法協商進入訴訟,則應當考慮境外客戶能否證明本次疫情其所在國實際出臺了禁止性強制規定,或者本次疫情導致貨物本身品質下降以致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延期交貨將會無法完成合同目的,或者出現了其他可以解除或者變更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定事由。上述因素應由境外客戶承擔舉證責任,未能完成舉證義務的,法院極有可能不會支持解除貿易合同訴訟請求。

2.東莞企業由於本次疫情,導致無法履行同國外買家之間的合同,能否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解除合同。

如果在合同已將重大疫情納入不可抗力條款,則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否則,應視合同性質,決定本次疫情是否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主要是從“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個準則來確定是否屬於不可抗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本次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構成要件。同時,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賣方應當在第一時間把合同履行受到影響的情況通知買方,儘可能減少買方的損失,否則賣方仍有可能承擔買方的部分損失。

此外,若所涉貿易合同糾紛適用外國法,則不可抗力的定義將由外國法進行界定。我市企業未能判斷貿易合同是否適用外國法的,可參考《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七十九條的規定進行預判。

3.如何出具不可抗力事實證明書及該證明書的效力問題。

2020年1月30日,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發布消息稱,將為受到疫情影響的外貿企業出具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書,並於2月2日出具了全國首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書。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出具的事實性證明書已得到全球200多個國家和地區政府、海關和企業的認可,在域外具有較強的執行力。但同時也要注意,雖然很多外貿企業的經營活動受到疫情影響,但是不同地區、行業、產品受到影響的程度不同,一旦境外合作方對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表示質疑,外國法院和仲裁機構仍然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確定違約方是否因為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履行合同義務。故企業應與境外合作方保持積極溝通,提前制定生產計劃,對能否履行合同做好預判。對於無法按時履行合同的,及時告知合作方交貨遲緩原因,並商議解決方案,儘量避免合同糾紛進入境外法院或仲裁機構。

以上是東莞企業跨境貿易業務往來風險提示全文,涉港澳臺的貿易,參照本提示進行法律風險防控。

望企業充分評估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可能給合同履行造成的影響,儘早採取相應措施降低由此帶來的法律風險。最後,願疫情早日結束,企業生產早日步入正軌。

【記者】於羽佳

【通訊員】莊樂波

【作者】 於羽佳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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