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是指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所形成的關係。在法律上,具體來說包括以下三種:
l 未婚男女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
l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l 重婚同居
在2001年12月27日《婚姻法解釋一》出臺前,同居一律表述為非法同居,即只要沒有依法辦理結婚登記,都稱為非法同居。
隨著社會觀念的改變,不再把同居一律上綱上線當做違法犯罪行為,而是區分具體情況,分別處理,並且不再使用非法同居這一概念。
現在,越來越多的年輕人會選擇婚前同居,為了對彼此進一步地瞭解,提前體驗一下婚後生活,因此也有了“試婚”這一概念的出現。
但同居畢竟不同於結婚,解除同居關係不能完全按照《婚姻法》中有關離婚的規定處理。正因為如此,最高院通過司法解釋對解除同居關係做了相應規定,為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同居關係案件提供了基本依據。
如前所述,同居分為三種,先說未婚男女以夫妻名義同居。如果符合結婚法定結婚的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不願意繼續同居,僅僅就解除同居關係提起訴訟,法院不會受理。
但如果涉及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其實,這不難理解,同居雙方不存在財產或子女撫養糾紛,一方想解除同居關係,直接說分手就可以,很大程度上是雙方情感因素決定的,沒必要讓法官來宣佈兩人分手,所以,只有涉及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當事人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除此之外,特別需要說明的是,並不是所有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同居情形都不能起訴離婚或解除同居關係,因為還有一個“事實婚姻”的概念存在。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規定, 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結婚條件而未辦理登記的,按照事實婚姻處理,當事人可以起訴離婚;1994年2月1日以後,符合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同居關係,當事人只有在涉及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時,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法院不受理當事人單純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訴訟。
另一種同居情形是有配偶者與異性同居,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不是“一夜情”),屬於違法行為。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原因之一,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同居雙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並且不受是否涉及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限制,可以僅要求解除同居關係,法院應當受理此類案件,依法解除有配偶者與他人的同居關係。
根據刑法規定,重婚中的同居主要是指有配偶者與異性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形成事實婚姻。我國法律對1994年2月1日以後的事實婚姻不予保護,但無論是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係,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還是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係,都可能構成重婚罪。
凡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重婚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後一個婚姻關係。涉嫌重婚的同居關係當事人可以起訴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當然,如果重婚犯罪已經法院刑事裁判確認,構成重婚的同居關係自然解除,無需再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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