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人“做了個網站”,獲刑兩年,冤不冤?

來源: 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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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在瀏覽網頁時,不慎點擊了非法鏈接,登錄了虛假的某國家機關網站,造成了鉅額經濟損失。後經偵查發現,被告人胡某曾在QQ群中主動發佈“低價建站仿站”的訊息招攬生意,巫某(另案處理)正是通過這種途徑找到了胡某,提出要仿冒正規網站的要求。而被告人胡某在明知巫某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利用信息網絡為其設立、維護專門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虛假網站。


最終,法院判決胡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幫人“做了個網站”,獲刑兩年,冤不冤?


問題一:胡某做網站的行為,怎麼就是犯罪了?

受害人小李的遭遇,簡單來說就是遭遇了“釣魚網站”。最典型的網絡釣魚陷阱,就是將受害人引誘到一個精心設計過、與目標組織的網站非常相似的釣魚網站上,並獲取受害人在此網站上輸入的個人敏感信息,通常這個過程不會讓受害人警覺。這些個人信息對黑客們具有非常大的吸引力,因為藉此可以使得他們假冒受害人進行欺詐性金融交易,從而獲得非法收益。


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將此種行為,規定為觸犯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佈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佈信息的。”


被告人胡某的行為,顯然符合(一)中的描述。本案中證據顯示,胡某製作仿冒正規網站網頁界面、加掛鏈接以及採取技術手段規避殺毒軟件攔截的行為,顯然是仿冒網站能夠得以運行的重要前提,也是網站設立行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所以可以認定為設立網站行為。而至於設立該網站、通訊群組是否用於違法犯罪的目的,則需要從設立的目的和設立後的主要用途判定。本案中胡某設立假冒國家機關網站本身就具有違法性,而用於犯罪的目的更是顯而易見,所以通過客觀方面也能判斷此類仿冒網站是為違法犯罪的目的而設立。


此外,雖然胡某稱其並不知道涉案網站是詐騙網站,但是法院認為,無論是從仿冒網站設立方式的非正常性,仿冒網站獲取訪客個人金融賬戶名稱、密碼等私密信息的隱蔽性,還是從仿冒網站對於網絡殺毒防護軟件攔截功能的規避行為,胡某均能夠認識到該仿冒網站極有可能是用於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因此推定其具有明知的故意。


問題二:行為達到什麼程度,才能被認定 “情節嚴重”,從而構成犯罪呢?

從實踐中看,“情節嚴重”可以從設立網站、發佈信息的數量、訪問量、群組人數等實際數量上把握,也可以從獲取的違法所得如廣告費、註冊費等金額上把握,最後還可以從下游實行行為的危害後果上予以把握。例如本案中已經查證屬實被害人被騙金額巨大,就可以認定此非法利用信息網絡行為是“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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