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由于离婚协议是一个既有身份关系,又有财产关系的整体性协议,其中包括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共同财产的处理、债权债务的处理以及子女抚养等内容。其中共有财产的分割是基于婚姻关系的解除而产生的,带有显著的身份性质。单纯以财产分割不均或不公平为由撤销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基本不被支持。
一方婚内出轨并隐瞒的行为违背了婚姻忠诚原则,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错误的认知达成离婚协议。属于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的“存在欺诈情形”
婚姻法解释二中明确提及了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可撤销的,但“等”字的表述属于不完全列举的形式,不限于欺诈、胁迫两种情形。离婚一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即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显示公平、乘人之危情形的,一方可以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