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來說,年度彙算就是,居民個人將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合併後按年計算全年最終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再減除納稅年度已預繳的稅款後,計算應退或者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辦理申報並進行稅款結算的行為。用公式表示 2019 年度彙算即:
2019 年度彙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 元- “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公益慈善事業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019 年已預繳稅額 其中,綜合所得收入額、“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均為 2019 年度內發生的收入和支出。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為 2019 年度內符合條件的扣除。
為什麼要年度彙算?
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是此次個稅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
2019 年 1 月 1 日,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全面實施。這次個人所得稅改革,除了提高“起徵點”、調整稅率表和增加專項附加扣除外,還在我國曆史上首次建立了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對居民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見稅法第二條)。這樣有利於平衡不同所得稅負,能更好發揮個人所得稅收入分配調節作用,也與世界絕大部分國家稅制相接軌。由此,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以下簡稱“年度彙算”)應運而生(見稅法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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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年度彙算,不僅可以讓納稅人更充分地享受各項扣除優惠、全年拉通算賬繳稅,也讓部分收入高來源多的納稅人將收入加總後找稅率,以此更好地體現量能負擔、稅收公平的原則,對深入貫徹落實減稅降費政策,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一方面,年度彙算可以更加精準、全面落實各項稅前扣除和稅收優惠政策,更好保障納稅人的權益。尤其是平時未申報享受的扣除項目,以及大病醫療等年度結束才能確定金額的扣除項目,可以通過辦理年度彙算補充享受。因此,年度彙算給納稅人“查遺補漏”機會,以確保充分享受改革紅利。
另一方面,通過年度彙算才能準確計算納稅人綜合所得全年應該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進而多預繳了退還、少繳了補繳。稅法規定,納稅人平時取得綜合所得時,仍需要依照一定的規則,先按月或按次計算並預扣預繳稅款。實踐中因個人收入、支出情形各異,無論採取怎樣的預扣預繳方法,很難使所有納稅人平時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完全一致,此時兩者之間就會產生“差額”,而這一“差額”需要通過年度彙算來多退少補,以達到相同情況的個人稅負水平一致的目標,這也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什麼是綜合所得?
綜合所得共包括四項: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涉及其他所得嗎?
綜合所得年度彙算,僅彙算納入其範圍的四項所得,不包括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也不包括納稅人選擇不計入綜合所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
年度彙算的“年度”怎麼算?
年度彙算的“年度”即為納稅年度,也就是公曆 1 月 1 日起至12 月 31 日。年度彙算時的收入、扣除,均為該時間區間內實際取得的收入和實際發生的符合條件或規定標準的費用或支出。如,實際取得工資是在 2019 年的 12 月 31 日,那麼它就屬於 2019 年度;實際取得工資是在 2020 年的 1 月 1 日,那麼它就屬於 2020 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