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金平# 劉哲4月17日文章:審監抗的標準和意義

發表時間:2020年4月17日

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是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而提出的抗訴。其啟動標準更高,要求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才能提出,所以也較為罕見。為了保障既判力,往往對抗訴的必要性要進行更加充分的權衡。所以一出現,一定是有大事。

根據刑事訴訟規則,要麼是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這極可能是加重也可能是減輕。

要麼是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的,或者依法應當排除,或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或者原判決、裁定的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這四條是減輕或者無罪,是有利於被告人的抗訴。

要麼是認定罪名錯誤且明顯影響量刑的,這一條限定在明顯。

要麼是違反法律關於追訴時效期間的規定的,也就是即使事實是成立的,也要不能追究,如果被錯誤追究的,就應該糾正這個錯誤。目的不是在放縱壞人,目的是堅持法律規定的剛性。既然說了不能過期不問,就要說到做到。從而維持法律的公信力。當然對於極端嚴重犯罪,可以通過最高檢核準追訴的方式解決法律問題。這裡邊說的都不是極端嚴重的犯罪。這也是在維護程序正義原則的剛性。

還有就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這也是程序性的規定。

至於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那就更不用說了。

總結起來,既有事實證據方面的規定,也有法律適用的規定,也有程序性的規定。

1. 事實證據方面

不利於被告人的抗訴新證據,但是有利於被告人可以沒有新證據,比如人家就無罪或者當初的證據就牽強附會的勾連起來的,你讓人家有什麼新證據,這個證據責任不能倒置,只要你有證明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矛盾或者排除的充分理由就可以了。

所以一定不要搞混了,加重才要新證據,減輕是不用新證據了。講理就可以了,當然了這個理一定要充分,才值得推翻既判力,也才可能推翻既判力。

在抗輕、抗重這個證據標準上的要求,應該是在維護既判力原則和保障人權原則之間的一個平衡。

2.法律適用方面

罪名錯誤影響量刑的,是一個單純的法律適用錯誤,因此只是以程度進行限定。這個明顯應該有一個大致的標準,不能只要不一致就是明顯,或者只要改你,你就是明顯。那就混淆了明顯與不明顯的區別。筆者歸納一下,所謂明顯影響量刑可能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未認定有法定量刑情節而超出法定幅度判處刑罰的;

第二,量刑所依據的法定量刑情節有無,導致未在法定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第三,量刑適用主刑刑種錯誤的;

第四,應當判處死刑及執行而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量刑建議,或者相反;

第五,不應當並處附加刑,而並處附加刑,或者相反;

第六,不具備法定的緩刑條件,而適用緩刑,或者相反。

這幾種可以視為明顯,對於判斷是否應當採納量刑建議時也可以參考此標準。

事實上,所有的問題都會涉及到法律適用問題,但是我們不能將所有的問題都歸結於法律適用問題,從而要求其必須量刑明顯不當,因為事實證據和程序問題還有各自的價值考量。

3.程序方面

程序是有獨立性價值的。就比如如果審判人員貪汙受賄,你能說量刑沒有明顯不當,就不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那給人的公正感何在?

違反追訴時效也一樣,它不是案子本身大小、刑罰輕重的問題,它涉及到法律的規定能不能兌現的問題。目的不是放縱罪犯,目的是讓人們相信法律一定是有效的。

如果為了不放縱罪犯,把法律已經規定的追訴時效當兒戲,最後導致公眾普遍對法律失去信心,那將是我們無法承受的代價。而追訴時效的目的也是對法律的穩定性和公正性做了取捨。終究是一個價值平衡問題。

而程序違法的事項雖然沒有規定,但是我們抓住對公正審判的影響就夠了。至於如何會對公正審判產生影響,我們就要在基本的訴訟制度中進行考量。這個影響可能是一次性的,也可能是長期性,而如果是長期性那就要更加因此注意。因為如果你這次不糾正,這個程序問題就會源源不斷影響公正審判。它敗壞的不是一次的公正,它敗壞的是公正的水源,所以我們就要引起重視。

既然審監抗這麼難以啟動,它也一定有著更大的追求。這個追求一定要超越了既判力,足以支撐它走下去的理由。大概可能有以下幾個方面:

(1)示範意義。比如馬樂案,提出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對“老鼠倉”類案件的處理上,以及量刑情節的把握上就具有示範意義。還有一些冤假錯案的糾正,對於證據標準、辦案理念也有示範意義。

(2)建立標準。法律不可能天衣無縫,但修改法律又有滯後性,但是對法律的解釋,有著基本的規則和訴訟理念為支持,不應是任意的。比如上訴不加刑原則,它的本質就是控審分離原則,法官不能創設加重的立場從而代替檢察官的職責,這是它的實質。至於在法律文字表述沒有那麼充分的時候,就要回到立法目的上來。在這方面,在立法者釋義已經闡述的很清楚了。如果還是不明白,就有必要通過案例的方式進一步樹立標準,進一步強化上訴不加刑的剛性原則。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因為案例更加鮮活、具體和真實。更容易讓人記住。通過案例的方式正確的闡釋原則將更有意義。不僅是對個案有意義,從長遠來講樹立程序正義的觀念,保證公正裁判,保護上訴權、辯護權,及時發現案件質量問題都具有重要意義。

(3)長遠影響。一個生效案件的糾正不僅僅著眼於當下案件的解決,更重要的是通過個案的解決來樹立觀念。要考量生效判決所蘊含的理念對司法工作的意義到底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如果不糾正這個觀念,對司法工作會造成潛在危害到底有多大。

通過糾正錯誤判決進而樹立正確司法觀念,能夠對司法工作產生多大的正面作用。這是一種價值權衡和考量。在考量的過程中,既要體會公眾的一般感受,也要注意吸收法學界的專業建議,結合理性和感性的認知,更加有利於評估的妥當性。

當然既是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仍然只是一種請求權,因此兼具了監督和救濟的雙重屬性,最終決定權在法院。審監抗的功能在於提醒,並確保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能夠引起審判機關對該生效判決的充分重視。

但是更加根本的是,通過上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法院的提抗,可以促使案件在更高層級上獲得重新審視,跳出地域、區位和視野的侷限,有助於法律在更大範圍內實現統一實施。

通過一個不易的程序,創造一個難得的先例和標準。

通過更加審慎的考量和價值權衡,有助於獲得更長久的司法影響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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