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社會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退費後,如何賬務處理?

收到社會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退費後,如何賬務處理?

自發生疫情以來,為了紓解企業困難,推動復工復產,國家出臺了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階段性減徵優惠政策。企業享受減徵後,收到退費如何進行賬務處理呢?

【新政】階段性減徵社保、醫保、住房公積金文件彙總

問: 我公司2月初按系統交繳了全額的社保費,後面政策出來才有一般企業單位部分可以減半徵收這一說,現在分別收到養保、工傷、失業的政策性退費,我是否可以衝減當時交納時記入的相關費用科目?

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規定,為紓解企業困難,推動企業有序復工復產,支持穩定和擴大就業,根據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同意,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可根據受疫情影響情況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徵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徵期限不超過5個月;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可減半徵收,減徵期限不超過3個月。

《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6號) 第一條規定,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可指導統籌地區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在確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的前提下,對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徵收,減徵期限不超過5個月。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七條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規定的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計算確定相應的職工薪酬金額,並確認相應負債,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收到社會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的退款後,應當結合以前的會計處理,相應衝減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舉例如下:

2020年2月,工作人員張三應發工資5000元,社會保險假定單位應承擔並支付部分為1300元,自己應承擔部分為660元。工資單顯示,張三當月應發工資5000元,代扣保險660元,實發2340元。會計處理如下:

(1)發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5000

貸:現金4340

其他應付款——代扣社會保險 660

(2)單位向社保部門統一支付保險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 1300(單位繳費部分)

其他應付款——代扣社會保險 660(個人繳費部分)

貸:銀行存款 1960

(3)月末,分配應付職工薪酬時:

借:管理費用(在建工程、生產成本等)63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5000

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 1300

假定2020年4月收到退還的社會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款項650元,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650

貸:管理費用(在建工程、生產成本等)——社會保險費 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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