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废品收购站店主将含有毒物质废水非法排放,构成污染环境罪

安徽男子张某某于2016年11月29日在宏伟区成立了一家废品收购站,却因法律意识淡薄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近日,法院对张某某做出了公正的裁决。

废品收购站经营期间,张某某在无危险废物收购资质的情况下,使用粉碎机、气料机、传输带、水泵等设备对收购的废旧机油壶、塑料制品等进行清洗及粉碎,并将所产生的废水(含有毒物质)利用渗坑进行非法排放,再将处理后的片料进行销售牟利。

2019年4月12日,白塔公安分局国保大队与宏伟区环保局联合检查,由辽阳市环保局对该收购站内外的渗坑水样行抽样检测,于2019年4月29日出具辽环监测字(2019)第038号监测报。监测结果:该废品收购站院内及院外的渗坑内的废水含有铜、锌、铅、镉、汞、镍、猛成分。

2019年5月14日,张某某在其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被抓获归案。

近日,法院判决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三里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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