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字經》說:“馬牛羊,雞犬豕。此六畜,人所飼。”狗是人類最忠實的朋友之一,在幾千年前就被人類馴化而入家畜之列,它的主要任務是看家護院、守夜防患。隨著時代潮流的不斷髮展,各種大大小小的寵物犬也深受人們的喜愛,成為人們享受個性化生活的一種選擇。飼養的寵物犬雖然對主人忠誠,但也常常招惹是非,其中狗咬人、狗咬狗從古至今都是民間屢見不鮮的事件,也往往是引發鄰里糾紛的一個重要因素。近日,貴定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狗咬狗引發的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案件回放:2019年3月,彭某夫婦牽著寵物犬小白(比熊小型犬)從外散步回家,正好遇見了居住在同一小區準備外出遛狗的朱某,朱某飼養的是中型金毛犬,名為大黑。當小白看見大黑後,便衝上來撕咬大黑,彭某夫婦立即阻止小白撕咬大黑,朱某見狀也連忙制止大黑撕咬小白。制止過程中朱某右手被狗咬傷,彭某夫婦的寵物犬小白也被大黑咬傷,後彭某報警,公安民警趕到現場後,認為是民事糾紛,建議雙方走司法程序。朱某在治療期間支付醫療費1500元,同時醫院建議休息半月。朱某在被咬傷5天后,向貴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彭某夫婦支付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等共計1萬5千餘元。在朱某提起訴訟不久,彭某夫婦也向貴定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朱某支付治療寵物犬的醫療費、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共計5400元……。
法理分析與裁判結果:按照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歸責原則,飼養動物致人損害適用一般的無過錯責任,如果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適用嚴格的無過錯責任。從現場監控視頻可以看出,在制止“狗咬狗”的過程中,大黑一直咬住小白,所以可以推定朱某之傷是被彭某夫婦的寵物犬小白咬傷的,但是朱某未提供證據證實彭某夫婦在本次事故中有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相反,彭某夫婦對其寵物犬有牽引犬鏈進行管控,故對彭某夫婦飼養的寵物犬小白致害應適用一般無過錯責任。為此,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規定,判決駁回了朱某的訴訟請求。
朱某系寵物金毛犬大黑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朱某帶大黑外出,應當預見大黑可能會對他人造成損害,但朱某未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故對朱某飼養的大黑致害應適用嚴格的無過錯責任。因此,大黑攻擊小白,給彭某夫婦造成的損失應當由朱某承擔。彭某夫婦訴請中,醫療費有票據的,合理範圍內均予以認定,交通費有票據的合理範圍內均予以認定,若無票據的應酌情認定。關於營養費,因彭某夫婦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小白受傷後需加強營養,故不予支持;關於精神損失費,小白遭到攻擊受傷,會給彭某夫婦的精神帶來一定的影響,但不足以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故對於精神損失費不予支持。綜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七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朱某向彭某夫婦支付醫療費、交通費。
朱某接到這兩份判決,均不服判,便向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兩份上訴均裁定駁回,維持了原判決。現朱某對彭某夫婦的賠償義務的已經履行完畢。
法官後語:“天下大事必作於細”,養狗亦然。每條生命都值得尊重,動物飼養者除了應定時對寵物接種疫苗外,還應特別注意在公共場所的看管,確保繩索等安全結實,避免發生傷人糾紛。這不僅是對他人負責,也是對自己負責。
(監控鏡頭下的“狗咬狗”事件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