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为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4倍,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贷款额度计算得出的每月还贷额度(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本金和利息)不超过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基数或申请人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2)不高于购房总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首付款比例应符合国家、省及我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要求。所购住房为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的,购房总价款以购房合同价与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中较低者为准;
(3)不高于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单独申请的最高额度为60万元,共同申请的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4)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三年以上未提取公积金的,其可贷额度可以提高10%,但应符合前款规定之要求。
(5)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不高于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余额;
(6)商转公贷款金额不高于按可贷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该贷款额度以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购房合同价作为该住房总价,按照公积金中心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时国家规定的首付款比例确定贷款可贷比例后计算得出;
(7)申请人按照本规定以其他商品住房(不包括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进行抵押的,可贷额度不高于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申请人按照本规定以权利凭证进行质押的,可贷额度不高于权利凭证价值的90%。
公积金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及风险控制等情况,决定对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开展价值评估。
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住建部、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在合同有效期内遇利率调整,按季初首月1日执行新利率。商业贷款利率按各行政策执行。
目前公积金贷款利率:
1、贷款5年以上3.25%
2、贷款5年以下(含5年)2.75%
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已还贷款期限与商转公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与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超过70年。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请提前向商业银行确认可贷期限,且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期限须一致。
【贷款条件】
符合下列第1至第8条全部条件的,购买新建商品房、保障房、存量商品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在本市或异地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非本地户籍2年),申请时公积金账户属于正常缴存状态(账户封存、冻结及销户的为非正常缴存状态)。本市和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信用状况认定见《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
4.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5.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6.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在贷款办理期间遇政策调整的,以公积金中心受理公积金贷款的时间为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处理,但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7.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8.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1)职工购买的住房存在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权利人的;
(2)购买单套住房部分产权份额的;
(3)职工与父母、配偶、子女之间买卖住房的;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未按照《暂行办法》、《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缴存公积金,或者存在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汇补缴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等违法违规情形的。
符合下列第9至第19条全部条件的,可申请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9.申请人或者配偶应当在本市已办理了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该贷款尚未结清;
10.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在本市或异地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申请时属于正常缴存状态。本市和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1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12.申请人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已经取得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同意;
13.申请人或者其配偶是申请商转公贷款住房的权利人;
1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信用状况认定见《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15.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未出现贷款逾期记录,且符合规定的信用状况标准;
16.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要求的担保(抵押或者质押);
17.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在贷款办理期间遇政策调整的,以公积金中心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的时间为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处理,但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18.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9.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1)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存在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权利人的;
(2)原商贷用途为购买单套住房部分产权份额的;
(3)原商贷用途为职工与父母、配偶、子女之间买卖住房的;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未按照《暂行办法》、《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缴存公积金,或者存在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汇补缴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等等违法违规情形的。
担保方式: 商转公贷款采用抵押或者质押担保方式。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贷款申请人可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
(1)自行结清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再以原所购住房抵押,办理商转公贷款;
(2)以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房地产证的本人其他商品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抵押,办理商转公贷款;
(3)若原贷款行与我中心建立了商转公合作关系的,无需结清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直接在原所购住房抵押登记不注销的基础上,办理顺位抵押,再发放商转公贷款。
房产套数认定: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房产套数以我市产权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房数量和《广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中申报的本市住房数量综合认定,且按购房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房产套数多的一方的套数计算,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
【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件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未婚无需提供)
4.购房合同
5.贷款用途证明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7.贷款还款账户资料(受托银行借记卡或存折)
8.本市户籍职工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的或职工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需合并计算的,应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住建部统一版,含近一年的缴存明细)
9.如房屋产权人包含未成年人,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监护人公证书。如买卖合同有代理人签署或共同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贷款手续的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贷款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广州市或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申报贷款信息,申请商转公的请先进入“贷款业务”预约,受托银行优先受理预约客户。(http://www.gdzwfw.gov.cn/)
2.受理。
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受理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3.审核。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确认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审核。
4.审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审核结果立即做出给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
5.办结。
审批完成后业务立即办结。
6.送达。
受理人员电话或短信告知办理结果,申请人也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广州住房公积金、粤省事查询办理结果。
温馨提示:
(1)请先在公积金中心网站查询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业务办理网点,电话咨询后再前往办理。商转公请先预约,受托银行优先受理预约客户。
(2)购房人如对房产套数有异议或需证明离婚前家庭住房情况,应提供广州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打印的全部家庭成员(含未成年子女,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前全部家庭成员)房产查询证明(30天内)。
(3)申请人与父母、子女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户口簿或者诚信申报承诺书。
(4)外籍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须提供与公积金账户绑定的个人银行账户开户回执或银行出具的银行卡账户信息证明。
(5)受托银行一旦选定不得随意更改。审批通过后,不允许贷款申请人在同一家受托贷款银行变更评估公司重新出具询价单和评估报告。
(6)审批完成之日起90天内不得对同一抵押物再次提交贷款申请。贷款审批完成后120天以内没有办理合同面签的,需重新申请,并按重新申请时的条件审批贷款。贷款审批完成180天以内没有放款的,审批结果作废。
(7)产权人仅为未成年人的,不予贷款。
(8)公积金贷款发放前,参与额度计算的贷款申请人如提取公积金可能导致账户余额减少而无法放款。
(9)公积金贷款放款后,原贷款银行可能会扣减部分金额冲抵原贷款的应还利息。
(10)贷款申请人以原所购住房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的,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额度项下仅允许存在一笔住房按揭贷款。
(11)以自有其它房产、第三方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或以原所购住房办理顺位抵押的,公积金贷款将直接支付至原贷款账户中,且贷款剩余本金将减去约6个月的本金。
(12)以自有其它房产或第三方抵押房产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房产权利人的配偶须同时到场。
(13)采用以原所购住房办理顺位抵押的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如原贷款银行不是公积金贷款的受托银行,需要原贷款银行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广州市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协议书》,并配合公积金中心和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办理第二顺位的抵押登记等商转公业务相关工作。
(14)本市户籍职工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的或职工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需合并计算的,应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住建部统一版,含近一年的缴存明细)到本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部申请公积金贷款。
(15)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审批按照各行信贷政策执行。
【贷款还款】
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可选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1、等额本息还款法
即把按揭贷款的本金总额与利息总额相加,然后平均分摊到还款期限的每个月中,每个月的还款额是固定的,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这种方法是目前最为普遍,也是大部分银行长期推荐的方式。)
2、等额本金还款法
即是指贷款人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内,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这种还款方式相对等额本息而言,总的利息支出较低,但是前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较多,还款负担逐月递减。(等额本金还款法是一种计算非常简便,实用性很强的一种还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