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劳动者胜,对方上诉法院,法院为什么先调解呢?

报以涌泉


首先,劳动仲裁案件一方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先行调解作为前置程序。但有时法官可能会主动进行庭前调解,也属司空见惯的现象。总结原因如下:

一是法官一般都比较重视”调解撤案率“即法官审理案件中调解结案和撤诉结案所占的比率”,该比率越高说明法官妥善化解矛盾的工作能力越强,业绩也就越好,有利于法官的自身发展。

二是调解结案的案件没有上诉被改判的风险,如果一个案件在二审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就意味着一审法官判错案了(当事人二审期间提供新证据除外),这样肯定影响法官的业绩。所以如果能调解结案对法官来说是无风险的结果。

三、法官的责任心也促使法官尽量能做到案结事了,因为如果判决结案,肯定会有一方败诉,那败诉的一方有可能不服判决,继续上诉,二审还败诉的话,可能会抵制终审判决结果,不配合执行,胜诉方还得去强制执行,这个过程消耗了当事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社会司法资源,所以“案结事了”这个四字很重要。有责任心的法官都选择主动调解,双方基于自愿而达成调解意见,一般也会积极诚信的履行。争议本身也得到彻底的了结。

所以,不仅是劳动争议案件、包括其它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部分,多数情况下,法官都愿意主动帮双方调解。





陈明律师


仲裁劳动者胜,对方上诉法院,法院为什么先调解呢?

调解其实很正常。不管是劳动纠纷案件,或是其他纠纷,法院一般都会征询双方是否具有调解的意愿,协调双方调解。

其实调解也没什么不好,或者说,调解应当是对于当事人,对于法院都是最好的一个处理结果。正常的案件,可能会有一审,二审,最后再进入执行程序。整个案件下来,一年半载,甚至是一两年都是属于正常的情况。调解案件能够迅速结案,避免冗长的诉讼周期给当事人带来影响。当然,对于法院来说,调解是解决案件的最佳方式,真正的达到案结事了。

当然,你若是不同意调解,那直接跟法院表示不同意调解即可。


叶律师


一、法律程序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果,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裁终局,一类是一裁二审(非终局)。

如是一裁终局的,是指案件仲裁裁决后,如对裁决不服的,只能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不能起诉。如单位对裁决不服,只能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之诉。

如是一裁二审,就是非终局的,意思就是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仲裁裁决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当地的法院提出起诉,如一审法院的判决,任何一方不服,可以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的判决为生效判决,不能再上诉了。



二、调解贯穿在劳动案件的整个过程


为什么要调解?


1、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社会属性,而法院处理案件其中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平衡双方利益,避免激化社会矛盾的冲突和升级,达到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2、不是刑事案件。劳动案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协商和解是化解矛盾和平共处的最有效的办法之一,也是行之有效的办法。

3、企业与员工要到达双赢,协商和解是最好的方式。一方的赢,一方的输,最终都容易两败俱伤,不是真正的赢。


不管在仲裁、法院,仲裁员、法官均会组织引导当事人调解。会在案前调解,案中调解,案后调解。可以在仲裁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甚至执行阶段均可以调解。



三、调解书也不同于仲裁的裁决书、法院的判决书。


从法律效力来讲,因为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仲裁机构或法院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出具了调解书的,具有法律强制效力,也是快速解决纠纷矛盾的好办法,如该调解书,任何一方反悔或是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的强制执行。

而不管是仲裁裁决书,还是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任何一方不服,均可以向一审法院或是二审法院提出起诉或是上诉处理,具有不确定性。由此,通过仲裁,一审二审处理的时间会比较漫长。


四、调解也是双方自愿的,非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


仲裁机构或是法院引导或是组织双方调解,应是双方自愿的,如不愿意调解,也无法进行,且法律规定,调解不是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是一方或是双方均不同意调解的,仲裁机构可以直接裁决,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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