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證據暫認定為“瑕疵”證據,如果您是法官應怎麼繼續審理?

長征中的探路者


哪一方暫認定原告的證握為“瑕疵”證據?原告方?被告萬?第三方?法官方? 監理公司否認自己的簽字就不是“瑕疵”的問題了,說明總有一方在說謊,在造假,關係證據效力的有和無。關鍵詞不是法官怎麼審理下去(法官是中立的第三方,完全可以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而是原告方怎麼應對。原告方裝嚨作啞,法官方也會裝,反正工程款不會裝進法官的腰包。


阿福150298048


剛好法眼掃描去年代理的一個案件就遇到了類似的情況,也是一個工程結算單上總包單位項目部副經理的簽字真假的問題。

遇到這樣的關鍵證據,雙方對簽字存疑的情況下,法院不會認為這份證據存在“瑕疵”,而是讓否定簽字的一方提供更多的證據,當然最好的辦法就是作筆跡鑑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非常複雜,但很奇怪,往往建設工程案件中的證據各方都有一些不規範的地方,各方關係好的時候,咋都好說,一旦發生糾紛了,原來的證據都不好固定下來。

法官遇到這種情況,都會本著謹慎的原則處理,不會行使自由心證的權利,以免導致出現錯誤認定。


法眼掃描


首先,民商事審理中,法官不會去認定一個證據是瑕疵證據。

其次,關於簽字的認定問題,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原告提出證據,而被告方認為簽字造假,被告方應該申請筆跡鑑定,如果他又不認可簽字真實性,又不申請鑑定,法官就會認為簽字真實。

申請鑑定的費用由申請方也就是否定簽字的被告方先行繳納,如果最後鑑定簽字是偽造的,將由原告方承擔。

關於筆跡鑑定那些事,還有其他問題,歡迎關注小法,詳細為您解答[可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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