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滨州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市公安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各市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滨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滨州市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批复》(鲁财税〔2020〕9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市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现将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和对象
在滨州市城市建成区以内养犬的,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军用、警用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因特殊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缴养犬管理服务费。
二、收费标准
个人养犬初始登记400元/只,每年签注200元/只;单位养犬初始登记800元/只,每年签注400元/只。
三、收费性质和管理方式
养犬管理服务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公安部门统一征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财政票据信息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收费使用和监管
养犬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养犬登记、养犬登记证和智能犬牌的办理发放、犬只收容场所建设运行等养犬管理服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养犬管理服务费的用途,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公安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征收养犬管理服务费,并做好收费公示,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调整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期满后另行公布。
来源: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