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方把房子強拆了,只對人做了“安置”,但沒給安置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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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戶起訴之後,法院判決,錢得給。今天,徐律師說說這個案件。
敖女士是貴州省盤州市柏果鎮村民,因城鎮工程改造,鎮政府對敖女士家的房屋進行了拆除。
經過訴訟,法院最終確認,鎮政府的做法是違法的。之後敖女士又起訴,要求鎮政府給安置宅基地,並支付安置費用。
法院審理後認為,申請安置宅基地屬於行政機關的職權範圍,不是行政賠償案件的審理範圍。
於是,敖女士向鎮政府提交申請書,要求安置一處與被強制拆除面積一致且同等條件和價值的宅基地,並支付安置補助費。
鎮政府不同意。經過訴訟,法院判令鎮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這之後,鎮政府經過開會,決定在柏果鎮銅廠溝村一組新村安置點對敖女士進行安置,面積為134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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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敖女士還是不服,再次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認為,鎮政府根據法院生效判決和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原告申請,在職權範圍內對原告進行安置,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合法性,應予以維持。但安置費支付問題未一併審理,徒增當事人的訴累,明顯不當,最終判令鎮政府還應支付給敖女士建房補助款。
針對本案,徐律師認為:根據《國土資源部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條第(八)項規定,住房拆遷要進行合理補償安置,因地制宜採取多元化安置方式。
“被拆遷人要求鎮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並非僅指宅基地安置,安置費的支付也是安置行為的內容。而且從公平的角度考慮,為保障當事人被安置的利益,應該給予適當的建房補償。”
最後,律師提醒,如果被拆遷人遇到像敖女士這樣一波多折的拆遷糾紛,最好提前先向專業拆遷律師諮詢,瞭解最佳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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