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2011年10月12日,A區政府發佈公告,決定對A區東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範圍包括B的房屋在內的房屋依法進行徵收。2011年3月7日,A區政府發佈關於A區東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範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的公告。2011年4月21日,A區政府對B房屋的數量、面積、產證情況及B家庭成員的身份信息進行入戶調查。2011年5月25日,A區政府製作“東片區棚戶區改造工作組被徵收人選擇評估公司一覽表”,大多數被徵收人在該表中選定C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作為評估機構。2011年10月12日,C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開始對B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屬物進行評估,並於同年10月13日對B的房屋徵收進行現場勘察並對房屋及其附屬物等情況制定勘察表進行詳細記錄,B在該勘察表中作出簽字確認。2013年4月9日,C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根據B的房屋及附屬物的現場勘查情況作出評估報告。B要求,A區政府應對其曾經3間用作商店經營的房屋按照商鋪進行補償,對新建的第二層房屋(彩鋼板房)按有證房屋作出補償。雙方協商未果後,A區政府於2013年7月23日對B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2013年8月6日,A區政府通過公證形式現場向原告送達了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並附送房地產估價報告。對此,B不服,提出行政訴訟。


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案例分析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根據該行政法規的規定,被徵收人對房地產價格評估報告具有申請複核及申請鑑定的權利。A區政府對B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其重要依據是房地產價格評估報告,該評估報告直接涉及B的重大利益。A區政府在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之前,應依法向B送達房地產價格評估報告並給予相應的申請複核期限。A區政府是在送達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時,一併將房地產價格評估報告送達給了B,剝奪了B的上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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