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是否有權以受疫情影響為由要求解除租賃合同?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響,會出現承租人房屋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新冠肺炎疫情及相關防控措施能否在某些個案的處理中成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正當理由,需根據情勢變化、承租人受影響的具體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承租人是否有權以受疫情影響為由要求解除租賃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根據上述規定,若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致使承租人的合同目的確實已無法實現,承租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並免除違約責任。

另外,承租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現確實難以繼續履行合同的特殊情況,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以便出租人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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