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新建小区“带病”交房,损害业主利益,造成诸多隐患和纠纷,如何解决这类问题?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河南省物业承接查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义务,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小区交付15日前要承接查验 邀业主代表参加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并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办法》明确,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当邀请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业主代表参加物业承接查验,见证承接查验活动。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权免费查询。
未经查验小区使用维修资金受影响
《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
自物业交接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或者承接不符合条件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维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已使用维修资金的,应当予以返还。
建设单位、物业公司未承接查验将被通报
在职责分工方面,《办法》明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省辖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具体管理和备案工作。
《办法》强调,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