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分配利润属公司股东自治范畴,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前提。
二、当股东有证据证明公司有盈余且存在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等滥用股东权利情形的,可起诉强制盈余分配,且不以股东会决议、股权回购、代位诉讼等其他救济措施为前提。
案例:甘肃居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庆阳市太一热力有限公司、李昕军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528号民事判决书)
2020-11-14 07:19:19 佚名
一、公司分配利润属公司股东自治范畴,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前提。
二、当股东有证据证明公司有盈余且存在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等滥用股东权利情形的,可起诉强制盈余分配,且不以股东会决议、股权回购、代位诉讼等其他救济措施为前提。
案例:甘肃居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庆阳市太一热力有限公司、李昕军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528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