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改装、非法运营、核载7人装了13人、车辆在道路上引发故障难以移动时,又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150米外设置警告标志……近日,垫江法院审查了一起“一车四罚”的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对申请执行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去年4月29日23时20分,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七大队执法人员在G42沪蓉高速公路上行方向1616KM+300M处(垫江收费站与牡丹源主线收费站之间),发现赵某驾驶的一辆改装车辆装载了13人(车辆核载7人)在道路上引发故障,难以移动,且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150米外设置警告标志。经进一步核查,赵某装载乘客未办理营运手续,改装车辆也未经许可。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七大队对其以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机动车在道路上引发故障,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150米外设置警告标志分别处以罚款1000元、40000元、500元、200元,及每项罚款日3%的加处罚款。
事后,这起交通行政处罚案闹到了垫江法院。法院在审查后认为,赵某无视交通法律法规,驾驶改装车辆、从事非法营运、超载、机动车在道路上引发故障,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150米外设置警告标志,其行为严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七大队分别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遂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通讯员 杨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