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败诉者的疑问?
我的产品外包装已经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也取得了外观设计证书,为什么还被起诉并被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二、被起诉的原因:侵犯了他人的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类案件一般表现为:有他人产品的外包装、装潢使用在先,并在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独特性后,仿冒者在后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在相同市场范围误导性使用,企图以外观设计专利作为其实现“搭便车”的合法理由,以此获取不当的经济利益。此种行为是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有外观设计证书,为什么还败诉?
根据我国外观设计的申请惯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登记机关并不对其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外观设计证书并不能成为其实施侵权行为的合法理由及挡箭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二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的案件,涉及权利冲突的,应保护在先依法享有权利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规定:“专利法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使用权等”。
因此,在先的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使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律保护在先的合法权利。因此,即便是已经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若存在仿冒他人在先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并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仍然会被法院判定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