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开盘时举行了活动,到场的公司外部人员即可获得赠品,请问对于这类赠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另外,在房屋销售时,还存在买房赠家电等销售模式,请问对于这部分赠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故房地产企业买房赠家电等买赠业务中的赠品,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范围,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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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赠送到场参加开盘活动的公司外部人员的赠品,在财税[2011]50号文第二条也有专门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因为2019年1月1日起,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其他所得”项目被删除,同时,对于原归属“其他所得”的相关项目如何划分,未出台相关政策,致使大家不知如何处理。
直到2019年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将问题明确: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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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买赠模式下,对于赠送买房客户的赠品免征个人所得税;无买即赠模式下,对于赠送外部人员的赠品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