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虛假陳述,一女子被罰兩萬元

博法律師說

被處罰人在庭審過程中故意作虛假陳述,其行為明顯違背了民事訴訟應遵循的誠實信用這一重要原則,妨害法院審理案件,浪費了司法資源,構成妨礙民事訴訟,應依法予以嚴厲制裁。


基本案情

原告喬某某與被告周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被告周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喬某某在庭審中陳述稱周某某在借款後沒有還款,本院於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蘇1322民初1483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周某某歸還喬某某借款67000元。周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在二審期間,周某某提供相關還款證據,喬某某對於其中29000元的還款證據予以認可,並同意在訴訟請求中扣除29000元,二審法院據此予以改判。

在法庭虛假陳述,一女子被罰兩萬元

法院處理

被處罰人喬某某在庭審過程中故意作虛假陳述,其行為明顯違背了民事訴訟應遵循的誠實信用這一重要原則,妨害法院審理案件,浪費了司法資源,構成妨礙民事訴訟,應依法予以嚴厲制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ー十ー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ー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決定對喬某某罰款20000元。

在法庭虛假陳述,一女子被罰兩萬元

對民事訴訟中的誠實信用原則的理解

誠實信用原則,應當貫穿民事訴訟活動的全過程,包括: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遵守訴訟秩序,自覺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事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不履行法定義務,妨害訴訟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義務外,可以對其罰款。

在法庭虛假陳述,一女子被罰兩萬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