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根:鮑毓明迴應養女性侵案,依舊疑點重重

文/陳根

4月9日,南風窗一篇《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兒三年:揭開這位總裁父親的“畫皮”》的文章引爆網絡,報道以報案者“李星星”(化名)的視角,講述了她從14歲起遭受鮑毓明性侵、囚禁,被逼觀看“戀童癖”視頻,多次報案未果,之後自殺未遂的遭遇。

4月10日,南風窗對此事的報道全網熱搜,鮑某被西南政法大學商學院解聘,辭去中興通訊獨立董事職位,傑瑞集團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此時,距離李星星第一次被性侵已經過去整整4年又101天。

陳根:鮑毓明回應養女性侵案,依舊疑點重重

4月11日中午,經過中間人轉達,鮑某回應了南風窗記者的提問,他表示,李星星的控訴內容存在不實,對於細節性提問,鮑某解釋因顧及雙方隱私,先暫緩公開披露,且他將適當做些維權工作。

在經過受害者單方面陳述,鮑某回應以來,“養女性侵案”的當事人雙方才算完成了敘述,即便如此,事件依舊在發酵,激烈的輿論聲討尚未結束,案件依舊疑點重重。而在當下,我們對整個事件的真相不能隨意下結論,因為任何一方的言論都會帶有各自立場的表述,我們只能藉助於有限的信息,在法律裁決前進行一些思考。

鮑某的收養資格合法嗎?

據公開報道顯示,當事人李星星(化名)稱呼鮑某為“爸爸”,自2015年11月開始,李星星跟隨“爸爸”鮑某到北京上學。不存在血緣關係的這對“父女”,在法律上是否構成收養關係?

何為收養?依據法律規定,收養是指公民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領養他人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從而在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確立父母子女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為。

依據199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以下簡稱《收養法》)第九條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在《收養法》第十一條中,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收養法》第七條同時規定,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四十週歲年齡差的限制。

依據公開報道顯示,鮑某出生於1972年,至今未婚,而李星星在2015年跟隨鮑某生活時剛滿14歲,兩人年齡相差29歲,不滿足法律規定要求的四十週歲年齡差,且鮑某和李星星也不是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關係。鮑某的收養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應為無效。從目前的信息層面來看,兩人的收養關係在當下的法律條例層面不成立。而鮑某作為專業的法律從業人員,對於這些基本的法律條例應該不存在盲區,但就目前表面的情況來看,我們也難以判斷其中的原由。

那麼,在收養關係不成立的前提下,是否會對案件走向產生影響?近日,鮑某疑似讓公眾接受兩人的戀愛關係進而為自己開脫,問題就從“鮑某是否侵害了養女的性自主權”變成了“在與李星星戀愛期間,鮑毓明是否侵害了女友的性自主權”。

問題一變,舉證的大門就打開了,可以通過兩人“戀愛”期間各種文字往來,主張自己李星星至少在一些場合下是自願的,進而影響法律對是否構成強姦的判斷。疑罪從無,鮑毓明不需要讓法官確信李星星自願與其發生關係,只需要讓李星星是否出於自願這一問題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就有希望脫罪。

陳根:鮑毓明回應養女性侵案,依舊疑點重重


當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發生衝突時,面對無法調和的倫理困境,法律的裁決又會是什麼?面對當下的輿論場,當所謂的輿論“事實”在公眾的面前展現,法律需要維護的就是法律正義,尊重程序,根據證據規則來維護法律的價值,法律的程序正義,這就是最大的司法進步、司法公正。當然或許有人會擔憂,會不會最後演變成像辛普森殺妻案一樣,全美國人都看見辛普森殺人了,但法律沒看見。而這種擔憂在我們的法律體系中基本可以排除,因為我們與歐美法律體系中,在犯罪嫌疑人的審訊過程中缺了一項關鍵權利,那就是沉默權。我們採用的是“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司法政策。

司法是專業的,卻也迴避不了時代的浪潮,《傲骨之戰》裡戴安說“正義就是法律乘以時代浪潮”,這句話來自metoo運動中的韋恩斯坦案。

運動從韋恩斯坦開始,然後在全美乃至於全世界掀起了巨大的時代浪潮,引發了無數受侵害女性排山倒海般的控訴與憤怒,最後落回韋恩斯坦這一個案子,使韋恩斯坦最終被判23年。這也是時代浪潮在面對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帶給我們的新的思考。

鮑毓明案最後何去何從?目前我們誰也不能下定論,真相只有等待調查結果,而我們,且以正義盼望。

案件中的母親扮演了什麼角色?

當所有焦點聚集在鮑某的行為和動機時,案件中的母親扮演了怎樣的角色卻往往被忽略。

根據財新網根據鮑某口述的最新文章(已刪除):

2017年8月28日,蘭兒(化名)和母親從南京坐車到了煙臺。

2017年10月,鮑帶蘭兒見了父母,並告訴父母等她到了年齡就結婚,也整得了父母同意。

2017年11月18日的聊天記錄中,兩人互道愛意。

這個3個時間線告訴了我們一個事情,即3個月內,受害人跟著鮑某,見了父母,並且在婚姻這個事情上達成共識。

根據財新網的官方文章,有大量的信息是來自他們的聊天記錄,假設當時真的發生過這些,案件裡的母親又是什麼身份?

如果此事為真,鮑某的父母知道了這個事情,鮑某自己也把打算一開始說的很明確,李星星的母親又怎麼會不知?根據財新的描述,鮑某與蘭兒在2016年產生過一次分歧,即蘭兒報警,財新把蘭兒的那次行為描述成吃醋所導致的過激行為,也就是說早在2016年他們就已經互生愛意,從2016年到2017年年末,這樣畸形的戀愛關係存在著,且按照報道說法,蘭兒還沒有一直和鮑某一起生活,在擁有手機,能夠使用網絡的情況下,為什麼沒有與母親聯繫?

再退一步,在自己尚有扶養能力的情況下,把養了14年的女兒,交給認識半年,沒有婚姻沒有任何血緣關係的男人帶走去外地扶養,沒考慮到侵犯甚至其他危害可能性的發生,作為母親又是否失職?李星星的母親所言“我覺得女兒跟著他更好一點”能否成立?

在李星星受到侵犯,第一次選擇報案的過程中,母親也並未出現。如果說之前由於鮑某的監視,那之後呢?是否有人聯繫李星星的母親?在整個事件中李星星的母親這位關鍵人物卻一直處於“隱形”狀態。

關於李星星母親的疑點尚未被解答,反而牽涉出了“網絡送養黑產鏈”:知乎發帖送養小孩售價10萬起,“愛心救助”QQ群內嬰孩買賣等。

據法治週末記者在知乎APP上以“送養”為關鍵詞進行搜索,隨即找到多條“送養小孩”信息。在多條信息下方,都有同一位網友稱,自己已經“領到”了孩子,“訂的時候孕婦才懷孕八個月,現在‘我女兒’一個多月,花了四萬元。”

雖然目前知乎相關的帖子均已被下架,帶有送養關鍵詞的QQ群和QQ號也已檢索不到,但牽涉出來的新聞卻讓我們不寒而慄,這種以收養的名義販賣嬰兒,已經形成一個產業鏈,甚至有些人養一堆孕婦就是為了賣孩子。他們為了規避檢查,編造各種謊言,在網絡上以幫助收養的名義從事違法行為。

李星星的母親究竟是產業鏈的一員還是因為失職而導致女兒遭受如此侵害,李星星的故事是個案還是產業鏈的冰山一角,這個問題依舊等待調查。

性侵害的現實困境

從新城控股王振華到性侵養女的鮑毓明,未成年猥褻案近年來頻繁曝光,在群情激憤背後,從司法裁量到公眾認知,從實際現狀到後期救助,整個社會卻全方位地缺乏基本共識。當未成年人的性安全遭受威脅時,衡量的尺度竟然是個人的道德與知識,這一基本背景也造成了,諸多個案中,行為難以界定,罪行難以懲治。

2017年6月1日,中國人民最高法院公佈數據,稱2013年至2016年,全國法院共審結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3713件,審結猥褻兒童犯罪案件1.0782萬件。但這裡的性侵兒童數據並不包括強姦這一更加嚴重的犯罪手段,因為迄今為止,每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裡,強姦兒童依然是和強姦婦女、拐賣婦女兒童的數據合併統計的。但即便如此,也可以看出,兒童性侵案件是拐賣婦女兒童案件的近3倍,且光結案量就比2013年前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案件還多。

事實上,在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媒體公開報道的性侵兒童案例中,熟人犯罪的比例分別高達87.87%、70.59%和69.28%,這些熟人包括教師、鄰居、親戚、同村人。2016年,“女童保護”對媒體公開報道的熟人性侵兒童案件進行了更詳細的分類,其中作案人身份佔比從高到低依次為老師(含輔導班等)27.33%、鄰里24.33%、親戚(含父母朋友)12%、家庭成員10%。

熟人作案的取證一直是性侵害類案件的一個難點,一般性侵害發生在比較隱蔽的場所,缺乏證人,不被發覺。加之因為傳統文化的影響導致很多受害人不能及時站出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導致相應定罪也更加困難。

我國《刑法》劃定14歲以上認定性侵需要考慮是否暴力脅迫以及違背婦女意志,在李星星等類似的案件中難以認定強迫是普遍難點。而面對現實,未成年人的性侵犯也存在著現實挑戰,主要由以下兩方面:

一、 是未成年人對性的認識不足,在遭受侵害時對侵害行為的性質沒有清晰的認知,李星星在第一次遭受性暴力時,通過互聯網的搜索才得以知曉,此類的行為,李星星不是第一個,也不會是最後一個。

二、 是由於互聯網的開放式傳播,以及社會生存環境的變化導致未成年人性早熟與性開放現象不斷提高,未成年人是否會在面對叛逆期的時候出於自身各種不同的訴求與動機,而非被迫的提前進入性關係中。

未成年人的認知世界尚未構建,我們不能在他們受到侵犯的時候一定要求他們拼死反抗,才表示違背自己的意志。我們的性教育是否能不走極端,非黑即白的模式,是否能理性、客觀的引導青少年樹立正確的戀愛、性愛觀,這或許是對未成年人成長路上最好的保護。分清因和果,分清壓迫與反抗,分清雞蛋和石頭,分清人性的軟弱和獸性的不受約束,學會自愛、自我保護,縱然中間有大片的灰色地帶,但矗立在兩級的東西始終沒有變過。

何時能夠停止侵害的發生?我們需要關注的絕對不是隻是加害者與受害者的問題,也絕對不只是法律問題,而是需要一個更強有力的、涉及國家社會學校家庭社區等力量、包括法律心理社工兒童保護等領域、聚集公權力部門社會組織等各方的保護網,需要藉助於科技的力量進行更進一步的互聯網治理。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從源頭上制止侵害發生的可能性。

普法宣傳是否不夠到位?

任何案件的本身一定有一個真相,但不少時候除了當事人這個真相併不會“大白”於天下,或者有可能出現所謂反轉。社會和媒體更應該關注的是我們的法律程序和保護措施。

當我們遇到案件時,能找哪些部門(包括派出所,包括打110時如何有效迅速及時說明問題,也包括派出所之外的權益保護機構,如婦聯);嫌疑人具有什麼權利,受害人具有什麼權利,各部門應在什麼時間內給出什麼回覆,需要哪些具體文件,如本案中的告知書;公檢法的工作流程是什麼,例如對嫌疑人的傳喚、刑拘、批捕這些過程,其間關係,預計什麼時間會發生什麼事,以什麼條件,障礙在哪裡;如何去尋找法律援助及其他幫助資源的方式……諸如此類的法律常識,在我們的社會卻遠未普及。

涉及到未成年人,我們的法律有沒有需要改進的部分,尤其是能不能充分防止具有身份地位財產優勢的成年人“合法”地侵害未成年人權益?

朝陽區大媽式監控值得借鑑

當我們進入信息時代,互聯網卻並不應當成為法外之地,我們需要藉助於人工智能和大數據技術,基於法律前提來保護未成年人,我們既然可以對言論的大數據建立強大的監控系統,為什麼不能對未成年人的世界建立強大的監控與保護系統?是技術障礙?還是重視度不夠?為什麼在朝陽區你要是溜個冰,或是購買個成年人的服務,都能被“朝陽區大媽”24小時的在線監控,而藉助於互聯網平臺的各種未成年人侵犯、拐賣的相關產業鏈卻一再失守。

因此,我們很有必要請“朝陽區大媽”的監控系統出來在未成年人保護這個領域走幾步,包括強化對兒童侵犯前科犯的監控。同時要建立幫助機制,要鼓勵社工培養,要重視心理疏導,以及加強未成年的自我保護教育。“保護未成年人”不是口號,不是實行其他舉措時用來揮舞的旗幟,普及性教育,完善保護法。在這些制度基礎上,才能理性地去探討受害者地身份認同,應該從什麼角度去淡化創傷。

李星星案件是個標誌性的複雜案件,是一位精通法律的專業人士與一個心智並未成熟的未成年人之間在灰色地帶裡發生的事情,我們今天無法評論誰對誰錯,因為我們也不知道真相是什麼,至少在法律裁決之前。但我們需要嚴肅思考的是關於“地下”的未成年人相關產業鏈為什麼屢禁不止?為什麼在“朝陽區大媽”這樣強大的技術下,相關的交易鏈條還能在互聯網平臺上公然存在?在這個問題之上,有多少像李星星這樣的女孩,可以被送養?她們的命運來自哪裡,去向哪裡?被侮辱被損害被扭曲的她們,又如何得到保護?

“人類歷史上最大規模的屠殺,是房思琪式的強暴”,房思琪家境優渥,天資聰穎,才十三歲,書架上就已經擺滿陀思妥耶夫斯基之流,卻被自己的作文老師性侵長達五年之久。被撕裂的五年裡,思琪不是沒有想過求助,但每當她想要踏出那一步,最親的人卻攔在了門口。

蔡宜文在對《房思琪的初戀樂園》的書評裡寫“任何關於性的暴力,都不是由施暴者獨立完成的,而是由整個社會協助施暴者完成”。房思琪十八歲以後的人生留在了精神病院。而房思琪的原型,小說作者林奕含的生命卻永遠留在了二十六歲。

我們應該憤怒,應該反思,應該追根問底,應該敲響警鐘,我們有義務不讓下一個房思琪發生。而倘若任憑侵害繼續,那才是這個社會真正的絕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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