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個人房屋,婚後自己還貸,配偶能分增值嗎?

婚前個人房屋,婚後自己還貸,配偶能分增值嗎?

一、案情簡介

2011年5月,B女以按揭形式購買了一套房屋。2013年5月,A男與B女戀愛並準備結婚,雙方達成《婚前財產約定協議》並公證,其中約定B女婚前購買的上述房屋系B女婚前個人財產,剩餘購房款由B女負責償還。2013年6月雙方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女。婚後B女用自己的工資償還上述房屋貸款59662.8元。2018年6月,因感情不和B女起訴離婚,A男同意離婚但要求分割上述房屋還貸期間的增值部分(本案子女撫養糾紛、其他財產糾紛暫且不做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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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判理由與結果

裁判理由:原告(B女)房屋雙方婚前進行了財產約定,原告房屋系原告的婚前個人財產、貸款由原告個人償還。婚後原告雖用自己工資償還房貸,但工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後還貸實際上形成的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雙方可就共同償還的貸款進行分割,故原告應向被告支付一半還貸款29831.4元。而被告主張的共同還貸部分的增值,並非夫妻共同財產,故該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原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被告支付房屋婚後還貸金額2983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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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師觀點

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的收益主要有3種類型:孳息、自然增值、投資性收益,本案的關鍵在於涉訴房屋婚後增值屬於投資性收益還是自然增值,分析如下:

第一,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共同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維護、出租等,導致該房屋升值,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增值部分屬於個人財產的投資性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房地產行情發生變化、地價升值,從而導致該房屋價值增長,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的規定,增值部分一般情況下屬於個人財產在婚後的自然增值,為一方所有。

本案中,涉訴房屋系B女婚前購買,婚前雙方達成《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其中明確約定涉訴房屋系B女婚前個人財產,剩餘購房款由B女負責償還。《婚前財產約定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屬有效合同,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婚後因房地產行情發生變化、地價升值,導致該房屋價值增長,增值部分屬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的自然增值,屬於B女一方所有,A男無權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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