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印發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西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9年1月18日

廣西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區區域性股權市場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區域性股權市場風險,促進區域性股權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的通知》(國辦發〔2017〕11號)和《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32號)等規定,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交易場所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我區區域性股權市場是主要服務於我區行政區域內中小微企業的私募股權市場,是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自治區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業政策措施的綜合運用平臺。

在我區區域性股權市場非公開發行、轉讓我區行政區域內中小微企業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可的其他證券,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區域性股權市場,是指為我區行政區域內中小微企業證券非公開發行、轉讓及相關活動提供設施與服務的場所。除我區區域性股權市場外,我區行政區域內其他各類交易場所不得組織證券發行和轉讓活動。

第四條 在我區區域性股權市場的證券發行、轉讓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遵循公平自願、誠實信用、風險自擔的原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非法集資行為。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對我區區域性股權市場進行監督管理,負責風險處置。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依法依規履行對我區區域性股權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職責,維護市場秩序,依法依規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組織開展風險防範處置工作。

第六條 廣西證監局對我區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對市場規範運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市場風險進行預警提示和處置督導。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與廣西證監局應建立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管協作及信息共享機制。

第七條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在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展示的企業的統籌管理和市場風險防範處置工作,並指定設區市金融工作部門為日常管理部門,負責相關風險防範處置等工作。

第二章 運營機構

第八條 廣西北部灣股權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北部灣股權交易所)是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我區區域性股權市場唯一合法運營機構,負責組織我區區域性股權市場的活動,提供活動場所及設施,對市場參與者進行業務指導和自律管理,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並及時修訂公司掛牌、證券發行與轉讓、信息披露、賬戶管理與登記結算、中介服務管理、風險管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業務操作細則和自律管理規則。

除北部灣股權交易所外,任何單位(含其他各類交易場所)和個人不得組織、開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相關活動。北部灣股權交易所不得在外省(區、市)設立分支機構,不得為我區行政區域以外的企業私募證券或股權的融資、轉讓提供服務,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依照本細則取得的設立及業務許可。區外運營機構不得在我區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和開展相關業務。

第九條 運營機構應當依法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約束,不得采取託管或委託經營的運營模式。運營機構應當保持獨立性,須與區域性股權市場無關的其他業務進行風險隔離,未經批准不得經營與區域性股權市場無關的業務。禁止各市場主體在區域性股權市場內從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活動。

第十條 運營機構應當符合《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交易場所管理暫行辦法》要求,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法人,且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

(二)運營機構出資人應為企業法人,且第一大股東出資比例不低於擬出資全部股本的35%;

(三)主要股東具有較強的實力,信譽良好,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載;

(四)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市場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運營資金、業務設施、信息系統和其他必要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情形,或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且仍處於禁入期間的,不得擔任運營機構的負責人。

第十一條 運營機構變更下列事項之一的,應報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核准,並報廣西證監局備案:

(一)變更運營機構名稱、註冊地、註冊資本、經營範圍;

(二)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

(三)新設或變更交易品種及交易規則;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分立、合併或停業、解散;

(六)監管部門認定的須批准的其他重大變更事項。

第十二條 運營機構變更下列事項之一的,應報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和廣西證監局備案:

(一)變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法定代表人;

(二)變更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

(三)變更資金存管銀行、交易軟件系統;

(四)制定或修訂業務制度;

(五)私募證券發行、掛牌轉讓的信息;

(六)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應當備案的事項。

第十三條 運營機構設立分支機構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經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審核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 運營機構停業、解散、破產的,經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審核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並應當妥善處理未了結的業務、糾紛、投資者資金和其他資產,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運營機構連續停業6個月以內恢復營業的,應當報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批准;連續停業6個月以上仍未能恢復營業的,經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審核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撤銷業務資格批准文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運營機構因解散而法人資格終止的,應當至少提前3個月將有關安排告知投資者及相關方,成立清算組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算,並及時報告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清算結束後,運營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運營機構被依法破產的,依法實施破產清算。

第十五條 運營機構的職責主要包括:

(一)提供交易的場所和設施;

(二)制定業務操作細則和自律管理規則;

(三)安排企業掛牌或展示,非公開發行證券,組織辦理登記託管;

(四)為合格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

(五)組織和監督私募證券轉讓、交易;

(六)組織辦理交易結算;

(七)對市場參與者進行監管;

(八)管理和發佈市場信息;

(九)督促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十)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運營機構應制定具體的業務規則,包括但不限於:

(一)交易證券種類和期限;

(二)證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

(三)證券交易中的禁止行為;

(四)清算交割事項;

(五)交易糾紛的解決;

(六)掛牌企業證券的暫停、恢復與取消交易;

(七)區域性股權市場的運營及異常情況的處理;

(八)交易手續費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收取方式和標準;

(九)對違反交易規則行為的處理規定;

(十)區域性股權市場證券交易信息的提供和管理;

十一)信息披露規則及信息披露標準化模板;

十二)其他需要在業務規則中規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 廣西北部灣股權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登記公司)是區域性股權市場登記結算機構,接受北部灣股權交易所的業務指導和自律管理,負責辦理我區區域性股權市場的登記結算業務,主要包括:非上市企業股權及其他各類權益的登記、託管、結算,非上市證券賬戶和結算賬戶的設立和管理、代理分紅、信息查詢和發佈、股權質押登記等。

第三章 展示、掛牌與託管

第十八條 展示是指非上市企業在我區區域性股權市場披露企業基本情況等信息的行為。申請展示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合法設立並存續,在我區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的公司制企業;

(二)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治理結構,股權和資產權屬清晰;

(三)沒有處於持續狀態的重大違法行為,且不存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破產申請等情形;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掛牌是指非上市企業在我區區域性股權市場披露企業信息,開展股份登記、託管、交易及融資等業務的行為。申請掛牌的企業,除應符合本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的條件,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存續期滿一個會計年度,如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淨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期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三)股東人數不超過200人(因歷史沿革問題導致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已在我區區域性股權市場辦理股權登記託管;

(四)公司依照公司章程作出申請掛牌的決定,並承諾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託管是指非上市企業在我區區域性股權市場進行股權登記託管、過戶、查詢、分紅、股權質押登記等業務的行為。申請託管的企業,應符合本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運營機構(或指定機構)依法對非上市企業展示、掛牌、託管申請文件進行審查,出具審查意見,並在展示、掛牌、託管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向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廣西證監局報送相關信息。

第四章 證券發行與轉讓

第二十二條 企業在我區區域性股權市場發行股票或增資擴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的條件;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淨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三)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就企業掛牌、股票發行或增資擴股事項作出決議,並承諾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十三條 企業在我區區域性股權市場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二)債券募集說明書中有具體的公司債券轉換為股票的辦法;

(三)本公司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其他債務沒有處於持續狀態的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的情形;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 未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可,不得在我區區域性股權市場發行除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之外的其他證券。

第二十五條 在我區區域性股權市場發行證券,應當向合格投資者發行。單隻證券持有人數量累計不得超過200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所稱合格投資者應當具有較強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等依法經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依法備案或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託產品等金融機構依法管理的投資性計劃;

(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備案的私募基金;

(四)依法設立且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五)在一定時期內擁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金融資產價值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且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投資經歷或2年以上金融行業及相關工作經歷的自然人。

第二十六條 在我區區域性股權市場發行證券,不得通過拆分、代持等方式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併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一)以理財產品、合夥企業等形式彙集多個投資者資金直接或間接投資於證券的;

(二)將單隻證券分期發行的。

理財產品、合夥企業等投資者符合本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在我區區域性股權市場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等公開或變相公開方式。

通過互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等向社會公眾發佈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說明書、擬轉讓證券數量和價格等有關證券發行或轉讓信息的,屬於前款規定的公開或變相公開方式,但符合下列條件的除外:

通過運營機構的信息系統等網絡平臺向在本市場開戶的合格投資者發佈證券發行或轉讓信息;

投資者需憑用戶名和密碼等身份認證方式登錄後才能查看。

第二十八條 在我區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轉讓證券的企業(以下稱掛牌公司),應當符合本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九條 在我區區域性股權市場轉讓證券的,應當符合本細則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不得采取集中競價、連續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投資者在區域性股權市場買入後賣出或賣出後買入同一證券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5個交易日。

第三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限制:

(一)證券發行人、掛牌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

(二)證券發行人、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發行、掛牌前已持有股權的股東認購或受讓本發行人、掛牌公司證券;

(三)因繼承、贈與、司法裁決、企業併購等非交易行為獲得證券。

第三十一條 運營機構依法對證券發行、掛牌轉讓申請文件進行審查,出具審查意見,並在發行、掛牌轉讓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報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廣西證監局備案。備案不代表合規性審查,不構成市場準入,也不豁免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

地方金融企業在我區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非公開增資的,應當同時符合有關監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二條 運營機構應當通過信息系統等網絡平臺向在我區區域性股權市場開戶的合格投資者發佈證券發行或轉讓信息,並在每個交易日發佈證券掛牌轉讓的最新價格行情。

第三十三條 運營機構和證券發行人、掛牌公司及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其他參與者應當按照規定和協議約定,真實、準確、完整地向投資者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承諾最低收益。企業內部的信息披露負責人相關信息須向運營機構報備。

運營機構應當建立信息披露網絡平臺,供信息披露義務人按照規定披露信息。

第三十四條 證券發行人應當披露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說明書,並在發生可能對已發行證券產生較大影響的重要事件時,披露臨時報告。

掛牌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編制並披露年度報告,並在發生可能對證券轉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要事件時,披露臨時報告。

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說明書、年度報告應當包括公司基本情況、公司治理、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情況、業務概況、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可能對證券發行或轉讓具有較大影響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五條 運營機構應當根據有關業務規則,對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說明書、年度報告、臨時報告進行復核,並監督證券發行人或掛牌公司按時發佈。發現問題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處理,並報告監管部門。

運營機構可以要求證券發行人或掛牌公司就上述文件作出補充說明並予以公佈。

第三十六條 推薦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出具的文件和其他相關重要文件,應當作為區域性股權市場公司掛牌、證券發行與轉讓備查文件予以披露。

第五章 賬戶管理與登記結算

第三十七條 投資者在區域性股權市場買賣證券,應當向登記公司申請開立實名證券賬戶。

登記公司須制定業務規則,對證券賬戶開立、變更、註銷和證券登記、結算進行規範管理。

登記公司應當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合格投資者條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不得為其開立證券賬戶。申請人為自然人的,還應當在為其開立證券賬戶前,通過書面或電子形式向其充分揭示風險,並要求其確認。

本細則施行前已開立證券賬戶但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合格投資者條件的投資者,不得認購和受讓證券;已經認購或受讓證券的,只能繼續持有或賣出。

第三十八條 投資者在區域性股權市場內買賣證券的資金,應當專戶存放在商業銀行或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具有證券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資格的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投資者資金。

運營機構或登記公司應當建立投資者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開立獨立的專用結算賬戶,專門用於存放投資者資金。專用結算賬戶與運營機構或登記公司自有資金賬戶要嚴格分離。專用結算賬戶情況、第三方存管制度及資金存管協議,通過運營機構報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廣西證監局備案。投資者入市交易前應當與運營機構或登記公司簽訂投資者資金第三方存管協議書。

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募集他人資金投資區域性股權市場證券。

運營機構或登記公司應當每日監測投資者資金的變動情況,發現異常情形及時處理,保障投資者資金的安全,並向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和廣西證監局報告。

第三十九條 在我區區域性股權市場內發行、轉讓的證券,應當在登記公司集中存管和登記。

登記公司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證券賬戶開立、變更、註銷和證券登記、結算,規範證券初始登記、變更登記、退出登記、持有人名冊變動、權益派發、查詢服務等業務操作流程,保證證券持有人名冊和登記過戶記載真實、準確、完整,證券和資金的清算交收有序進行,不得挪用投資者的證券。

登記公司應當根據證券登記結算的結果,確認證券持有人持有證券的事實,提供證券持有人登記資料;妥善保存登記、結算的原始憑證及有關文件和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年。

第四十條 登記公司應當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建立證券賬戶對接機制,將區域性股權市場證券賬戶納入資本市場統一證券賬戶體系。

第六章 中介服務

第四十一條 中介機構及其業務人員在我區區域性股權市場從事相關業務活動的,應誠實守信、勤勉盡責,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遵守行業規範,對其業務行為承擔責任。

運營機構應監督規範中介機構行為,建立誠信檔案,督促其合規展業,發現其違法違規的要及時處理,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 中介機構可以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我區區域性股權市場進行展示、掛牌、託管、證券發行與轉讓及其他活動。支持銀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典當、商業保理等機構為展示、掛牌、託管企業提供信貸、擔保、增信、股權質押融資、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等服務。鼓勵金融機構、投資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資信評級公司等,為投資者和企業提供盡職調查、審計、驗資、評估、諮詢、法律等專業服務。

第四十三條 運營機構可以自行或組織有關中介機構開展下列業務活動:

(一)為參與本市場的企業提供改制輔導、管理培訓、管理諮詢、財務顧問服務;

(二)為證券的非公開發行組織合格投資者進行路演推介或其他促成投融資需求對接的活動;

(三)為合格投資者提供企業研究報告和盡職調查信息;

(四)為在本市場開戶的合格投資者買賣證券提供居間介紹服務;

(五)與商業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開展業務合作,支持其為參與本市場的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四十四條 運營機構開展本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業務活動,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採取有效措施,防範運營機構與市場參與者、不同參與者之間的利益衝突:

(一)為參與本市場的企業提供服務的,應當採取業務隔離措施,避免與投資者的利益衝突;

(二)為合格投資者提供企業研究報告和盡職調查信息的,應當遵循獨立、客觀的原則,不得提供證券投資建議,不得提供虛假、不實、誤導性信息;

(三)為合格投資者買賣證券提供居間介紹服務的,應當公平對待買賣雙方,不得損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四)向服務對象收取費用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披露收費標準;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五條 我區區域性股權市場為自治區人民政府市場化運用貼息、投資等資金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提供服務。全區各級政府和職能部門可以依託我區區域性股權市場制定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區域性股權市場可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開展業務、產品、運營模式和服務方式創新,為我區中小微企業提供多樣化、個性化的服務。創新方案報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廣西證監局備案。

第四十六條 在不違反有關規定前提下,我區區域性股權市場可以與證券期貨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期貨服務機構、證券期貨行業自律組織建立合作機制。

第七章 市場自律

第四十七條 運營機構應當設置專門部門負責我區區域性股權市場信息系統的開發、運行維護,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要求、運營管理規範、信息系統備份能力標準、行業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要求,做好信息系統的信息安全管理、運行維護管理和備份能力建設等工作,保證我區區域性股權市場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區域性股權市場的信息系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信息技術管理規範,並按規定通過中國證監會組織的合規性、安全性評估;未通過評估的,應當限期整改。

第四十八條 運營機構、登記公司應當按規定將證券交易、登記、結算等信息系統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監管信息系統進行對接。

運營機構應當自每個月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和廣西證監局報送我區區域性股權市場有關信息;發生影響或可能影響區域性股權市場安全穩定運行的重大事件的,應當立即報告。運營機構報送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指標、格式、統計方法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要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第四十九條 運營機構、登記公司制定的業務操作細則和自律管理規則,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本細則等有關規定,並由運營機構報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和廣西證監局備案。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和廣西證監局發現業務操作細則和自律管理規則違反相關規定的,可以責令其修改。

第五十條 運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區域性股權市場參與者的違法行為及違反自律管理規則的行為,採取自律管理措施,並向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和廣西證監局報告。

運營機構應當制定投訴處理制度,開通投訴電話、網絡郵箱、現場信箱等投訴渠道,公佈聯繫方式,安排專人接收和處理投訴,及時妥善處理投資者投訴,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五十一條 支持運營機構以特別會員方式加入中國證券業協會,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和服務。

第八章 風險防範與處置

第五十二條 運營機構、掛牌公司、中介機構應通過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培訓、風險提示等方式開展風險教育,提高投資者風險意識。

第五十三條 運營機構應當制定風險防範及應急處置辦法,對區域性股權市場風險事項進行監測、評估、預警和採取有關處置措施,防範和化解市場風險。風險防範及應急處置辦法應報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和廣西證監局備案。

第五十四條 發生影響或可能影響我區區域性股權市場安全穩定運行、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風險時,運營機構應當立即向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和廣西證監局報告,說明事件起因、目前狀態、可能產生的後果、已採取和擬採取的相應措施。

前款所稱重大風險包括:

(一)區域性股權市場支付危機或償債能力嚴重惡化,可能導致運營機構破產的事件;

(二)投資者資金存放、動用情形或劃轉路徑不符合《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投資者在區域性股權市場內買賣證券的資金、投資者的證券被挪用;

(三)融資者出現無法兌付、破產等情形,導致投資者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的;

(四)證券(或股權)發行與轉讓、結算的重大異常事項;

(五)涉及運營機構的重大訴訟、仲裁;運營機構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

(六)運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採取強制措施;

(七)區域性股權市場參與者通過區域性股權市場開展洗錢、非法集資等非法活動;

(八)區域性股權市場參與者違規操作或經營,嚴重損害投資者或市場利益的事件;

(九)信息系統出現故障,造成業務中斷或大量客戶數據丟失,嚴重損害客戶或市場利益的重大信息安全事件;

(十)其他影響或可能影響區域性股權市場安全穩定、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可能嚴重影響或危及區域性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事件。

第五十五條 在發生重大風險時,運營機構可啟動投資者保護應急預案,包括但不限於:

(一)要求融資者提前還本付息;

(二)暫停證券發行或交易;

(三)禁止資金轉出;

(四)向監管部門報告,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五)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十六條 運營機構發現下列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和廣西證監局報告:

(一)除我區區域性股權市場外,我區其他各類交易場所非法組織證券發行和轉讓活動;

(二)未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擅自組織、開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相關活動;

(三)參與區域性股權市場活動的企業擅自公開或變相公開發行證券;

(四)其他與我區區域性股權市場有關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 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和廣西證監局應依法履行職責,可以採取現場和非現場的方式開展監督檢查。實施現場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運營機構、登記公司或區域性股權市場有關參與者的辦公場所或營業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運營機構或區域性股權市場有關參與者的負責人、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做出說明;

(三)查閱、複製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毀損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予以封存;

(四)檢查運營機構或區域性股權市場有關參與者的信息系統,複製有關數據資料;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的其他措施。

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五十八條 運營機構、登記公司違法違規經營或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區域性股權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由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責令停業整頓,並更換有關責任人員。

第五十九條 運營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前備案制,其產生、聘任有不當情況,或在任期內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政策和區域性股權市場業務規則的行為,或由於洩露、利用內幕信息為本人或他人牟利等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其所擔任的職務時,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有權認定前述人員為不適當人選,並督促運營機構產生新的人選。

第六十條 運營機構、登記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有關參與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和本細則的,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可以依法依規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督管理措施;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六十一條 運營機構從業人員或其他參與區域性股權市場的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本細則規定,情節嚴重的,由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會同廣西證監局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縱市場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行為的,依法從嚴查處。

第六十三條 除區域性股權市場外,組織證券發行和轉讓活動,或非依法設定的運營機構擅自組織開展區域性股權市場活動的,按照《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交易場所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文件規定予以清理,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廣西證監局發現違反本細則的線索,應當移送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處理。

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未按照規定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進行查處的,廣西證監局應當予以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六十五條 廣西證監局可以對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安全規範運行情況、風險管理能力等進行監測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區域性股權市場開展先行先試相關業務的審慎性條件。

第六十六條 運營機構應當建立區域性股權市場誠信檔案,並按照規定提供誠信信息的查詢和公示服務。

運營機構、登記公司和我區區域性股權市場其他參與者及其相關人員的誠信信息,應當同時按照規定記入中國證監會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我區區域性股權市場為我區行政區域內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融資或轉讓提供服務的,參照適用本細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