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聞數位好友通過法考客觀題階段

週六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客觀題階段放榜,我所知道的幾位備戰法考的朋友都拿到200以上的分數。有志者事竟成,法律職業考試畢竟只是門檻性的考試,只要投入足夠多的時間,掌握一些技巧,通過考試並沒有想像中那麼困難。同小區的一位兄弟,沒有時間逐門聽課,靠只刷真題通過了客觀題階段,真乃牛人。

一、主觀題階段複習分享

今年法考主觀題階段在10月13日,從現在算起還有一個月時間,比去年客觀題放榜後只有3周的複習時間強。分享一下自己當年的備考經歷,希望對備考的朋友有所幫助。

(一)複習資料。厚大《主觀題一本通》,官方出版的《案例分析指導用書》(法律出版社)。

(二)複習過程。當時工作不算太忙,有充足的時間跟老師把《要點背誦一本通》複習了一遍,時間不夠的同志就沒必要了。《模板寫作一本通》有必要認真揣摩,必要的答題技巧少不了。另外兩本有空就翻翻,感覺作用不大。

《案例分析指導用書》幾百頁厚,認真做題學習是不可能的,每個案例我看完資料和題目後就直接學習官方答案,節省時間。

(三)注意事項。一是學習模板寫作但不盡信,模板太囉嗦,有些簡單題目直入主題回答即可,考試時間很緊張,沒有時間可以浪費。二是非必要時不要翻考場提供的法律條文,直接用自己的語言組織答案即可,同樣是因為沒有太多的時間可以浪費。三是從今天開始背理論法部分的內容,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在主觀題中佔分最多,而且只能靠背誦,沒有捷徑。我在考前數天才知道這事,背得快吐血。

二、開卷有益,開拓眼界

學習法律有用嗎,這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答案自然是開卷有益,多學習知識沒有壞處,能開拓眼界。對同一個工作,你能從更多的角度進行分析,有更多的分析思路。

具體到稅務工作中,學習這麼多法律有必要嗎?把稅收的實體法、程序法學會是否就足夠了呢?

在工作聽到一個有趣的案例。某納稅人控制得多家公司,據說其以A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承接業務、提供勞務和開具發票,但卻用B公司收取貨款。A公司發生了納稅義務,卻不肯繳稅,已到法院強制執行階段,卻發現該納稅人名下沒有可以用於抵繳稅款的資產,執行工作限入僵局。但實際上A的實際控制人名下有大量資下,如B公司。稅務機關除了按《稅收徵管法》第五十條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之外,還有沒有其他辦法?難道這筆稅款就如此流失嗎?

如果學習了商法中的公司法,就會發現這種現象在商事活動中不少見:股東濫用公司的有限責任惡意逃避債務坑生意夥伴。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了“人格否認制度”: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稅收債權作為特殊的國家債權,如果能證明公司股東濫用有限責任逃避債務的,在企業無法繳交稅款時,可以要求股東對稅收義務承擔連帶責任。雖沒有在稅收領域找到類似的案例,但最高法指導案例第15號有“人格否認制度”在商事領域的具體應對,判例要點第一點即載明:“關聯公司的人員、業務、財產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導致各自財產無法區分,喪失獨立人格的,構成人格混同。”

雖然要證明“人格混同”在實踐中並不容易,尤其是在稅收領域,但多學習必然能開拓思考,不會侷限於某專業領域。多學習不同領域的知識,逐漸地培養跨學科的思維,必然能對生活和工作帶來許多有益的改變。

最終祝願參考法考主觀題階段的朋友們都能順利通過考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