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國 史 論

[cp]至道學宮白雲先生的中國史論乃破除歷史迷霧之至言!一掃滿清篡改中國之歷史,奴化漢族和華夏文化五百年來之黑幕。

目前對中華民國之前的中國歷史階段的劃分,是分為氏族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實際上這是歐洲中心論的歷史觀,是完全錯誤的。

中國和西方不同,不能套用西方的歷史理論。且不說中國古代不存在西方意義上的奴隸制(有少數奴隸不意味著政權基礎是奴隸制);中國自秦朝始,漢削藩之後直到明朝,就不是封建社會了。(清朝倒退到奴隸制)

“封建”即“封土建國”,即天子把的土地分封給諸侯,諸侯再分封卿大夫。分封是讓他們建立封國和軍隊。由於歐洲從中世紀起的君主制從純粹的土地分封來看兩者比較像的,所以把Feudalism一詞翻譯成封建制度。

但秦始皇的一大貢獻就是廢封建立郡縣。漢初雖有分封,但後來削藩之後,地方官員都是中央任命,建立了皇帝-文官的統治體系。數千年皆為秦政,此後歷代都是這種體制。官員的選拔也由最初的舉薦制到隋朝開始科舉制,這種制度是西方社會所沒有的。

在皇帝-文官體制下,權力由皇權和官僚集團分享,皇帝並不能為所欲為,所以很多時候宦官集團被皇帝用來平衡文官集團的權利。只有蒙古和滿清是實行的奴隸制,所以元朝尤其是滿清,造成了中國歷史的大倒退。

中國古代的法制也有悠久的歷史傳統。立法指導思想經歷了以法家思想為主,到獨尊儒術,再到禮法並用。法家思想推崇“嚴刑峻法”。從漢代開始,以後歷朝基本上都延續了儒家思想,對死刑制度的態度越來越嚴謹。漢代的“錄囚制度”發展到明朝的“秋審”“朝審”制度,隋唐的死刑“三複奏”“五復奏”制度都表明對死刑的重視。

《魏書》記載:“諸州國之大辟,皆先報乃施行。”國家要求地方在判決死刑後必須報到中央,皇帝核准後才能執行死刑。死刑的決定權收歸中央。《隋書》記載:“死罪者三奏而後決”,即對死刑案件要進行三次覆奏,都得到皇帝的核準後才能執行死刑。自此,中國古代確立了死刑覆奏制度。

中國古代長期實行的三條死刑原則:“秋冬行刑”,體現了對天道規律的尊重;“留存養親”,體現了對社會人倫的維護;“慎刑慎殺”,體現了對生命的尊重。

明朝也重視立法,明代的法律是吸收了唐宋法律精髓的集大成者。明代的法律非常完善,制定的法律也很多,典型如《大明律》、《大明誥》。法律內容和形式都非常完善。

大部分時間是統一的中央集權郡縣制,這才是中國歷史的真相。而中國科舉制度對社會階層流動性的保障,法律制度對百姓基本權利的保障,都要比同期的歐洲先進和文明。

對內,中國的政治理想是“天下為公,有道者居之。”中國的賑災制度、平準制度(運用國家財力貴時拋售、賤時收購穩定市場的經濟制度)都不是以盈利為目的,體現了執政為民的理想。

中國政體的主要矛盾是官僚統治集團的貪慾和天道之爭。當貪慾發展到超過界限,貧富差距過大,天道就開始發揮作用。天災人禍,饑荒、造反、戰亂,要麼中興成功,要麼改朝換代,開始新一輪的均田地均貧富的過程。

對外,中國建立的是教化蠻夷、懷柔遠人的朝貢體系,對外輸出的是文化和財富,而不是戰爭和掠奪。

所以,在滿清奴役中國人之前,中國歷史上無論是經濟上,還是政治體制上,都要比歐洲先進、文明。

再重複一句,歐洲中心論給中國人洗腦的結果,就是讓中國人認為歐洲一貫是先進的、文明的,而中國一貫是落後的、腐朽的。[/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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