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依法公開審理並宣判陳某危險駕駛案,對被告人陳某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3月20日17時許,被告人陳某駕駛綠色(改裝色)凱迪拉克牌小型轎車沿西五環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石豐橋(屬北京市石景山區管界)準備向最右側車道併線時,因不滿正常行駛的白色英菲尼迪牌小轎車在該車道內未予避讓,遂駕車對白色英菲尼迪牌小轎車進行追逐,期間陳某多次在實線變換車道並超速行駛,後與在最右側車道正常行駛的郭某駕駛的小貨車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經公安機關認定,陳某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陳某已對郭某車輛損失予以賠償。經鑑定,陳某在追逐競駛過程中車輛行駛速度為140-142.2公里/小時。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超速追逐競駛,且造成交通事故並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屬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陳某在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並簽署了具結書,法院採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院在此提醒廣大駕駛員,在駕駛過程中,一定要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秉承安全、文明的駕駛理念,避免一切不安全的隱患,杜絕違規、違法行為的發生。
來源:人民法治網 作者:王元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