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我劝你放弃捉奸的执念

从法律角度,我劝你放弃捉奸的执念

在婚姻法,有个你想不通但也得认的逻辑设定。夫妻互有忠诚义务,但违背忠诚义务如出轨,却并不一定承担责任,更谈不上净身出户。


可即便事实如此,证明对方的确出轨了却还是成了昔日夫妻离婚中的重头戏。


如果你求一个真相,求一个交代。作为律师我们不好说什么。但是如果你求一个赔偿,求一个净身出户。那我希望你不要被影视剧误导,先看看本文再做决定。


首先,证明对方出轨,往往证据不足。


有几张微信聊天截屏,有几笔转账,有一些开房记录。这是我们常见的咨询人口中的证据充足。


然而可惜的是,这些证据在亲友之间道德评价还行,可要是上了法庭,只能是一个战败的结果。证据讲究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不说你手上的证据关联性都不够,光是真实性和合法性也能让这些证据全军覆没。


证据不充分怎么办?于是不少人将希望寄托在了私家侦探身上。


对,经常有客户问我们有没有私家侦探业务?


我们不但没有,我还想劝你放弃。首先私家侦探这个经营范围在我国并没有明文规定,基本上实际中从事这个工作的也属于擦边球,再者且不说请私家侦探你得支出额外费用,光就私家侦探能够给你带来的证据,我也深表怀疑。


记住前文的证据三性,私家侦探能给你的证据,三性同样难以满足。


这也不行,那也不行。又有人破釜沉舟,亲自出马,捉奸在床。


这是微博定点热搜内容。隔着屏幕你都能感受到现场的尴尬,当然还有捉奸者的愤怒。衣不蔽体的蜷成一团,出离愤怒的怒目圆睁。没错,这次是证据确凿了!真的确凿了?抱歉,证据有三性,合法性是其一。但凡是我看到的捉奸现场,别说合法性,不违法就不错了。没错,你是婚姻中的受害者,但同样是这个现场的侵权者。隐私权,名誉权了解一下。


当然也有高手过招。亲笔写的悔过书,对方承认出轨的录音或者微信聊天,甚至是善用派出所的出警记录。这下,赔偿水到渠成!


可是别忘了,本文一开头,我就交代了,出轨不代表净身出户,或者说,出轨赔的不多。


我们用事实说话。


  • 认为出轨不该赔偿的。


案例一


原告庭审中认可其存在过婚内出轨行为,但婚内出轨行为并非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不支持损害赔偿。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主张原告存在婚内出轨行为,对婚姻存在过错,故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本院认为,关于离婚案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虽然原告庭审中认可其存在过婚内出轨行为,但婚内出轨行为并非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故被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被告在双方婚姻关系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性行为,但不构成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故不支持。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杜×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被告在双方婚姻关系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性行为,并因此伤害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对此被告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在财产分割上对原告应当予以多分。但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不涉及财产的分割,故无法予以照顾。现原告依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按照《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 酌情支持赔偿1-5万。


案例三


在婚内与他人同居并怀孕生子,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酌情赔偿一万元。


郯城县人民法院

杜某某与孙宗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第四十六条关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被告孙某某违反婚姻法有关规定,在婚内与他人同居并怀孕生子,隐瞒原告多年,使原告陷入被蒙骗和尴尬的境界,损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被告对离婚后果存在过错,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应当给予精神慰藉和经济赔偿,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其经济承受能力,结合本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对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酌定10000元予以支持。


案例四


原告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存在过错,本院认为被告要求原告赔偿10万元的主张过高,本院酌定原告向被告赔偿2万元为宜。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刘军与陈燕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在庭审中查明原告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存在过错,被告辩称要求原告赔偿10万元,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规定,本院认为被告要求原告赔偿10万元的主张过高,本院酌定原告向被告赔偿20000元为宜。


看到没,满目疮痍换来五万赔偿。值还是不值?你觉得呢?


从法律角度,我劝你放弃捉奸的执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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