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钱投入公司打水漂 七旬老人诉至法院因案涉犯罪被驳回起诉
年近七旬的张老太为了贪图几个买菜钱,将自己多年积攒的五万元养老金投入某公司,双方签订有两份《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5%标准计算,在领取了一段时间的借款利息6450元后再未收到该公司支付的利息和本金,公司也人去楼空,一怒之下张老太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公司没有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资质或者许可证明,却租赁写字楼,每月开大会两次,向社会公众宣传融资业务,涉案人员众多,本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法院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之规定,依法裁定驳回张老太的起诉。
后张老太不服上诉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也以本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为由裁定驳回了张老太的上诉,维持原裁定。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在收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后当即将本案的犯罪线索移交了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
来源:青云谱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