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2013年8月15日,国务院正式批复人民银行提交的《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请示》,同意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人民银行牵头,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必要时可邀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

人民银行行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组成人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承担金融监管协调日常工作。

其职责和任务包括:

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

金融监管政策、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

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协调;

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

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的协调;

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将重点围绕金融监管开展工作,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不替代国务院决策,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

联席会议通过季度例会或临时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落实国务院交办事项,履行工作职责。联席会议建立简报制度,及时汇报、通报金融监管协调信息和工作进展情况。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