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枣庄4月21日讯(记者 武甜莹)日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在12309中国检察网披露了一起案件。滕州一名男子多次至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内科大楼,先后作案五起,3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移送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份,张某某多次至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内科大楼,窃取被害人薄某某、邱某某、闫某某等人手机、现金等财物,先后作案五起,被盗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3533元。其中,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内科大楼17楼走廊某病室门口窃取被害人邱某某鸡蛋一箱、火腿肠两箱(价值合计人民币265元);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内科大楼16楼走廊某病床窃取被害人薄某某红色书包一个,内有现金2600元及身份证、住院发票等财物;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内科大楼14楼走廊某病床上窃取被害人严某某腿肠一箱(价值110元);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内科大楼17楼走廊内窃取被害人王某某棕色双肩帆布包一个,内有白色红米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08元);后又在内科大楼15楼走廊内窃取被害人闫某某的黑色华为牌手机一部(价值50元)。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于2020年3月18日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