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們,誰知道裁員有什麼說法嗎?在線等?

沙漏柺棍


裁員,確實有很多的說法,但是要看你是處於哪個角度來看。

如果你是站在用人單位的角度上看,那麼你先要清楚一個事情,你要裁員一定要符合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並足額支付員工在崗時的工資以及社會保險費用,才能與對方結束勞動合同關係。

如果你是站在普通職員的角度上看,那麼要在用人單位提出裁員的時候,經歷申請,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比如如果是在沒有任何過錯的前提下,單位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那麼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是因個人原因導致單位經營受損,單位確實有理由予以解除相應的勞動關係,但也要按照勞動法等相關法規規定的條款進行。

總之,無論站在哪個角度裁員都要依法依規才行,如果有一方認為單方面的裁員不符合自己的要求,可以向人事部門提出勞動仲裁,由人社部門去協調解決,如果對仲裁,結果仍不滿意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


大笨熊爸爸


公司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如果按以上條件進行裁員。公司需要對被裁員進行經濟補償,

補償方式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以上回答需要對你有用。


凡塵漫記


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

裁員是有法律依據和法定的程序,具體如下。

一、首先是裁員的人數有規定:

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其次是裁員的程序有規定:

1、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

2、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三、可裁員的情形: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四、裁員的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五、裁員的經濟補償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裁員的經濟補償標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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