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很多行政小伙伴拟定企业绩效管理制度时,为了发挥激励作用,常常会草写如:“连续3个月处于绩效分末位的员工,将被辞退”。看似合情合理,但确违反劳动法。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相关案例中有如下判判决意见:
“末位”总是存在的, 用人单位必须将“不能胜任工作而处于末位”和“胜任工作却处于末位”区分开来。
如果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 用人单位须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 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仅是业绩居于“末位”而并非不胜任工作, 则用人单位不能依据“末位淘汰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合法范围内来拟定企业各项管理制度,这是行政小伙伴需要学习劳动法的首要根本原因。
二
行政小伙伴拟定的制度,经老大确认实施下发后,就可以执行全员有效了吗?
当然不是。
在制定规章制度后,最好需要先经过法务部协商,确保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再发给老大审核;
规章制度下发后要向企业员工送达让其签字确认、有效公示或组织学习(保存现场学习摄影资料);
企业下发制度后,可以以部门为单位送达复印件,让每位员工在存档的制度文件中签名字按手印。
如果员工人数较多,可以采用公司网络平台或宣传栏进行张贴发布公示。
当然,以上办法仅对已入职员工有效,当有新员工入职时,需要让其在企业管理制度上签字确认,这是员工入职步骤中必须要走的一步。
有案例:员工明明知晓并违反了企业正执行的管理制度(合法),当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该员工却可以胜诉。
为何?原因就在于行政人没有做好规章制度下发后的需要公示或送达,导致拿不出该员工知晓管理制度的证据。
这是因为行政人不懂法知法造成的。
三
疫情当下,很多企业经营极其困难而不得不裁员,但是裁员也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呢。
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员应履行如下相应的必要程序:
第四十一条:
(一)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二)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三)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因为裁员程序错误而带来诉讼败诉的案例比比皆是。
人事这一块存在的法律风险非常大,以上只是个例,其他的如员工辞退问题、补偿金问题、隐瞒怀孕而入职问题……都需要我们行政具备初步判断的能力,在合情合法范围内,保证员工和企业的权益。
很多下伙伴会说自己所处的公司有法务部,让法务定夺就好了。其实不然,人事工作,原本是行政人职责所在,“动一动土”还得去咨询请教法务部,被动又掉行政人自己的价呀……
四
包括我,其实也是劳动法律的门外汉,只是想成为更好的行政,学法懂法是势在必行的。
之前更新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那是我系统学习后整理的,其他学习是碎片式的,关注了几个良心且专业靠谱法务方面的公众号(比如法务之家,薪人薪事企小薪),工作中遇到相关的问题,会搜索学习。
全网搜索法学习,记得要看3个以上相关案例,避免有的是错误的,还傻傻认真学习。
以上,
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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