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安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黃輝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已作出生效判決

    近日,樂安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黃輝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詐騙、搶劫、敲詐勒索罪一案經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已作出生效判決。黃輝等人因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至22年不等,並分別被處罰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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