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貴剛mark
貸款買樓房,從本質來說就是租房子住。房子是銀行的,你是租房戶。開發商蓋好了房子,銀行花錢把房子買過來,你按月交房租給銀行,銀行給你房子住。發生戰爭,房子炸沒了,那是銀行的房子沒了,不是你的。所以不用再交餘下的放款。如果你已經交了十年的房貸,這個樓房裡面的產權應該還有你自己的一部分。因為三十年後(貸款三十年)這個房子全部都是你的。噢每年交的貸款裡面就有一部分房子的產權。這時候房子沒了,銀行應該返還給你一部分錢才對(十年的房子產權錢)。
ZBlijie
會有一大堆人,拿一堆條例規定出來給你看,告訴你銀行還在,你就得繼續還!而我告訴你,還還個P啊?!銀行當然希望你接著還,可是你要記得自己的貸款抵押是什麼?現在房貸貸款抵押不都是買的那套房子麼?被炸了,當然不是還了!讓銀行收回抵押好了,老子不要了!懂了吧?當然了,我們要懂法守法,做事情也不能囂張,真像我告訴你那樣仰天大笑摔門去,跟人銀行說老子不還了!爽是很爽的了,但畢竟出來混都要還的,要低調,要悲情的告訴銀行,因為戰爭影響,你的收入和生活都受到極大影響,已經無力完成原約定。或者說你準備投筆從戎,投身抵抗敵人的革命大潮,希望銀行體諒你的滿腔悲憤和報國熱情。
這樣說話即使銀行職員把你言論放網上聲討,也不至於變成人人聲討的被網暴份子。好了,房貸要不要還,就不還兩個字就可以結束答案,原因也告訴你了,其它都是開玩笑水字數。既然要水字數,我們不妨來探討一下,戰爭裡,這種被敵方炸掉的房子,有沒有投資價值?怎麼說呢?我們做人很艱難,人生維艱,錢難賺屎難吃,所以所有的機會都不應該放過,房屋是有土地使用權的,這裡面戰後自己有沒有能力在上面做文章?戰爭結果是所在國贏面大還是輸面大?
戰爭波及範圍,影響範圍,這裡面有沒有可利用價值?自己有沒有能力把握其中的價值?比方戰爭賠償,一般來說,戰敗國需要像戰勝國做戰爭賠償,這種情況下,你的房子給炸了,你把房價隨便翻個幾個跟斗,報給國家,國家是不太在乎這種小數字的,會把它夾在一大堆別的條款裡,摔戰敗國眼門前,用大炮威脅它趕緊還,戰敗國也有一大堆火燒眉毛的要緊條款要糾纏修改,顧不上你這三瓜兩棗的,多半這類花錢可了的小問題,會趕快捏著鼻子認下,趕緊了掉,這種情況,你不還房貸,沒有產權,拿什麼去發財?!
去買給戰敗國?可是發這種財,就要把握社會政治情報,這裡面有風險的,跟所有發財機會一樣,都必需擔負血本無歸的風險,比方你遇到戰勝國出了個喜歡懷柔遠夷的大佬怎麼辦?用你的房子去慷慨大方你有沒有辦法?對吧?這種政治大佬很麻煩的,有的會說的很兇,做得很軟,有的會說的很弱,做的很兇,有的還會時兇時軟,不兇不軟……
花樣比娛樂圈多太多了,拿千萬年薪的編劇都別想編的出那些腦洞和花樣,演技更是天賦妖孽級的各種飆,奧斯卡影帝跑去,連人家龍套都飆不過的渣。這是你有把握戰爭可以勝利時的問題。要是戰爭失敗,你私人能否在裡面找到自己的轉機?當年日本戰敗,可就有很多人拿這種房子發財的,只不過裡面彎彎繞和把握機會的能力,需要的條件,就更難把握了,所以一般不建議考慮在戰敗幾率高的情況下這麼玩。說到這裡,你覺得這貸款到底要不要還啊?!
李三萬的三萬裡
如果正處於還月供的房子因為不可抗拒的風險,比如說,在戰爭中倒塌或者毀掉了,購房者是否還需要繼續還月供?這確實是一個大問題,也值得我們一起探討一下。
首先,要看一看戰爭後的情形
如果發生戰爭等不可抗力的因素之下,對於是否還要繼續還房貸,我認為不能一概而論,最起碼要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一、如果爆發戰爭這種不幸的事,可能會出現房子依舊矗立著,可人沒卻走了;
二、就是人還健在,但房子倒塌了沒了。
基本上也就是以上兩種情形,這不同的情形之下也應該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接下來,我們分別分析一下每一種的應對之策。
人健在,房子沒了。月供應如何解決?
根據《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借款人與貸款銀行簽訂的房屋按揭貸款合同約定,如果人在房子沒了。那麼,借款人仍有義務清償尚未償還完結的貸款本息。
換句話說,即使你的房子倒塌了,房子的按揭月供你還得繼續還下去。
據銀行業內人士解釋,貸款是商業銀行與借款人之間的合同關係,房子是抵押物,是補充。因此,就算房子沒了,也不能以此為由停止按期還月供。
如果之前有買過相關財產保險的人來說,應該是可以申請索賠的。但畢竟是戰爭這種不可抗力的因素,至於保險公司如何賠付也是很難說的(這可能要視具體情況)。但如果之前完全沒有購買任何財產保險的,那或許只能由房屋所有人自行承擔房屋損毀的損失。
不過,我認為如果是戰爭這種情況下,意味著是國家整體參與了,那麼從政府救助的角度來看,在戰爭結束以後,一般都會給予人民群眾一定的災難補助,最起碼要保障廣大受損群眾得以妥善安置並重建家園。
人走了,房子矗立著。月供怎麼辦?
如果發生這種更不幸的事,據相關律師解釋稱房子會變為遺產。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該套房子將被列入該去世者的遺產,首先由其遺產繼承人用遺產清償逝者的生前債務。
也就是說,遺產繼承者在清償逝者生前債務的同時,當然也包括房屋按揭貸款等債務在內,但清償債務以該逝者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而對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的債務,恐怕繼承者也無力償還了,除非是該繼承人自願想法子償還的,就另當別論,法律也不禁止。
總之,像發生房子沒了卻還要繼續還月供的情況,尤其是對於戰爭後失去房子的人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但我覺得這種假設,至少目前為止從沒有發生過,也永遠不希望發生。如果真有不幸的那一天,那隻能祈求所有人及財產都平安、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