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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痛心、愤怒的事情又发生了!
失联4天后,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那个叫婷婷的10岁女孩,终于找到了。
她遭到了侵害,躺在村口一处偏僻又荒凉的灌木丛里,早已停止了呼吸。
侵害她的人,不是别人,就是住在她家隔壁的13岁堂兄。
据悉,杨某婷在一个单亲家庭长大,很小的时候母亲就走了,父亲艰难地把她抚养长大。
小姑娘很腼腆,也很老实,案发当天,父亲外出做工,奶奶去采茶,留婷婷一个人在家上网课。
监控录像拍摄了这个上完课的小女孩,短暂人生的最后一刻:
身穿蓝色外套,戴着可爱发卡的少女,一人走在村里的路上,遇见了一只白色的小狗狗。
她低下头,像是和小狗狗说着什么。
监控录像拍下的最后一幕
之后,这个女孩,就失踪了。直到4天后,尸体被找到。
没有人知道,在生命的最后时刻,这个女孩历经了怎样的疼痛。
她失踪后,家人当天下午就报了警。
警方一度怀疑她是被人拐走的。摸排3天后,警方还是把目光锁向了她亲伯家,那个比他自己的父亲还高的男生——她堂兄。
在她失踪的这3天里,亲手杀害她的堂兄,还像个没事儿人一样,骑着电动车在村里到处乱窜。
直到被警方锁定,13岁的恶魔,才承认自己侵害并杀死10岁的堂妹,抛尸灌木丛中。
而那个和她有着血缘关系的凶手,面临的最终惩戒,不过是接受几年教养,然后自由自在地活在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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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又是一起未成年恶性犯罪案件,距离去年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案还不到5个月。
2019年10月,大连13岁男孩企图性侵10岁女童,在女孩的奋力反抗下,男孩用尖刀连刺女孩数下,随后抛尸小区灌木丛;
抛开单个的事件,我们发现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的事件实在太多,犯罪的年龄越来越小,而性质却越来越恶劣:
2018年9月23日,陕西神木市6名未成年人强迫初中女生卖淫。
将其脱光,轮流用皮带、拳脚、砖头对其进行长达数小时的殴打,然后残忍将她杀害、掩埋;
2017年12月16日,江苏常州15岁的少年在小区内强奸一名7岁女童并将其从25楼推下,致其惨死;
2015年,湖南的三个13岁的小孩为了“搞点钱花花”,把52岁的值班老师捂死:
2013年11月25日,重庆市10岁的女孩抱走电梯里面的婴儿,在电梯内对其持续殴打5分钟后将其扔出了25楼,致被害婴儿身亡;
2012年4月13日,湖南衡阳市一名12岁的小男孩因抵触姑妈的管教,将放学回家的表弟表妹杀害,未等离开,又将刚回家的姑妈杀害,清理现场后逃离;
还有2018年12月,湖南的一个12岁男孩,不满意母亲对他管束太严,拿起菜刀在母亲身上连续捅了20多刀,直到母亲死亡。
他的心理素质甚至“强大”到,拿母亲的手机给老师发短信为自己请假。
还装作什么事都没有发生一样,继续抱着两岁的弟弟吃饭睡觉——哪怕房间里正躺着母亲的尸体。
……
手段之残忍心思之缜密让人看了汗毛直竖,但是这些孩子,最后都怎么样了?
它们的共性是,因为作案者未满14岁,最终都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大连那个男孩,只是收容教养的处理,捂死老师那三个孩子,被送到了工读学校读书,摔死婴儿那个,最后被判定不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则可以从轻处罚。
所以他们中的大部分不仅没有被判刑、坐牢,反而可以换一个地方继续自己的人生。
对他们来说,犯罪成本,是0。
每次发生这样的案件,总有人说:“他们只是个孩子啊”“他们只是一时冲动才会犯错”“他们还有大好的人生啊,我们要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在大人眼里,那么小的孩子懂什么呢?再给他们一次机会吧,一定能改好的。
但是能毫无无心理负担杀人的孩子,还能算孩子吗?
3 有的孩子是天使,有的孩子却是恶魔。
有的孩子,即便他们年龄很小,竟然懂得如何分尸、为什么想要强暴女孩、怎么销毁证据。
大连杀害10岁女童的13岁男孩,他能够一个人完成抛尸,一个人处理现场,回到家一个人清理血迹,甚至当警察上门调查的时候能沉着应对。
而案发后,淇淇父母和警方证实的种种细节,更让人确信:
这是一宗有预谋的侵害。
●淇淇没回家时,蔡某某两次到淇淇家水果店踩点。
●淇淇尸体找到后,蔡某某在人群中像个没事人一样,谴责凶手,安抚淇淇爸妈。
●警方开始调查后,蔡某某连续在班级群里留言,说害怕自己的指纹留在现场,并强调自己虚岁才14岁……
一套流程走下来,他驾轻就熟。
湖南男孩轼母案,因为抽烟被母亲发现教训了几句,12岁的男孩一怒之下杀死自己的母亲。
被抓之后,因为未满14周岁,他只被拘留了几天就放了出来。
出来时记者问他做错了吗?他淡定地说:错了,但是我杀的是我自己的妈妈。记者又问,还会上学吗?他更是胸有成竹:学校总不会让我没学上吧。他清楚得很,哪怕杀了母亲,因为未成年,他知道自己也会享受和从前一样的待遇。
还有福建一男孩,他向女同学示爱被拒绝后将女同学杀害并奸尸、碎尸,被抓时他很镇定:你们不能判我死刑,我还未成年。
这就是我们所谓的“孩子”,他们在犯罪的时候很多都不是一时冲动而是早有预谋。
他们知道如何用孩子的身份博取同情心,知道去钻法律的空子,甚至比大人还要清楚。
他们知道,“未成年人”的身份就是免死金牌。
而原本是用来保护孩子的法律,却变成了他们犯罪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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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如果我们轻易原谅这些恶魔,他们会知道教训,重新做人吗?
很遗憾,有很多未成年罪犯看到法律可以轻易饶恕,于是就变本加厉。
2004年,黑龙江13岁男孩强暴了同村的未成年少女,因为男孩未成年,仅需要支付9021元就被无罪释放。
后来这个男孩被释放后,心存不满,潜入受害者家里对其母亲连捅19刀,致其当场身亡。
广西的男孩韦某,他14岁时他掐死了一名男孩,因为未成年免于处罚。
在他15岁的时候,持刀伤害一名女生,被判6年。刚刚减刑出狱后,他又奸杀了一名11岁的女童。
我们对某些未成年罪犯的宽容,可能成了纵容。
“一个孩子在没有制度约束、惩罚机制的情况下,很容易做出野蛮的举动,生物性中的恶便倾泻而出,并产生巨大的破坏力。”
没有是非观的孩子,是这个地球上最可怕的生物,但是纵容他们一再犯罪的,不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而是《刑法》。
《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
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最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也都是基于“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这一条件。
这就意味着,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我们国家犯罪,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而我国的《刑法》,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后,《刑法》虽然历经1999年、2001年、2002年、2005年、2006年、2009年、2011年、2015年、2017年数次修正,但“未满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条款,始终未变。
在便捷网络和资讯过剩中成长起来的孩子们,其身体结构、生理特征、心理早熟,远远超过了40年前的孩子们。
去年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发布的数据显示,青少年出现不良行为的平均年龄,已降至12.2岁。
我国对于未满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定性制定于1979年,如今40多年过去,显然早就不合时宜,越来越恶劣的案件发生,修订迫在眉睫。
目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草案正在审议之中,人民日报也说到:未成年人犯罪应受足够审思。
不轻易原谅未成年人犯罪者,反而是在拯救他们的人生。
我们再也不想看到,有更多的人被未成年人罪犯肆无忌惮地伤害;
也不想再看到,因为不会受罚,所以让那些年龄尚小的孩子,变本加厉地作恶;
更不愿看到,因为他们的作恶对社会对家庭造成严重的后果。
他还只是一个孩子,千万不要放过他!
来源:桌子的生活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