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中對評估報告有異議如何處理?

房屋徵收中,一般由徵收雙方共同參與選擇專業的評估公司,選定的評估公司作出房屋評估報告。被徵收人收到分戶評估報告,內容包括估價對象構成及其基本情況、估價時點、價值內涵、評估依據、評估方法、評估數額等。此時,被徵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該如何處理?


房屋徵收中對評估報告有異議如何處理?

我國《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三部法律對評估報告的公示和異議處理作出了規定:

1、《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第19條規定:“拆遷人或被拆遷人對估價報告有疑問的,可以向估價機構諮詢。估價機構應當向其解釋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和估價結果產生的過程。”

此外, 第20條還規定:“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原估價機構書面申請複核估價,也可以另行委託估價機構評估。”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也有規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房屋徵收中對評估報告有異議如何處理?

3、《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20條第1 款規定:“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

由此可知,我國法律法規對於被徵收人的知情權和提出異議的權利予以認可。對於評估報告存在異議具有提出複核評估的權利,或者向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的權利。房屋徵收部門,不可剝奪了被徵收人提出複核評估的權利。

被徵收人對評估報告複核、專家委員會鑑定仍有異議,在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包含: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房屋徵收中對評估報告有異議如何處理?

如果被徵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又不瞭解房屋價值評估相關專業知識,一定要儘早諮詢律師、採取維權措施,否則一旦房屋徵收部門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維權將更加困難。


編輯:曾超超

圖片來源於網絡,如有問題聯繫刪



分享到:


相關文章: